重庆城管与商贩起冲突,为何城管和商贩的关系一直搞不好
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城管和商贩之间的利益是天然冲突的。我们先来想一想,城管正常是需要做些什么的?在我们的固有印象中,城管应当是驱赶无证小贩,并检查街头各种有证摊贩的许可证等的人。那么商贩是做什么的?在街头巷尾贩卖各种商品,用以获利。而正规的商贩摆摊是需要各种许可证,有些在固定地方摆地摊的人还需要交一定的场地费用。那么如果不交场地费,不办各种许可证,对于摆摊的商贩来说,如果不需要考察食品卫生,那就不需要用好的,安全的食材。如果不需要交场地、摊位费等,就意味着可以剩下一大笔钱。但是,如果用差的食材或材料制作,有可能对购买者的安全造成影响。如果随意摆摊,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同时在拥挤中也无形为小偷创造了方便。那么拿着政府公司的城管就有义务,有责任解决这些问题。可如果城管不够负责,交谈时不够讲理就会出现城管打人/骂人事件。如果小贩不守规矩,城管来了还逃跑,甚至用孩子,手中摆摊所用的器具击打城管时,无论城管是否还手,都会出现城管与小贩互殴的丑闻。且有些小贩不是不想缴费,做正规摊贩,而是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力做正规摊贩,像那种父母患病不得不出来摆摊的,为了救孩子命而摆摊的。这些人不一定有文化有实力去了解办手续的流程。而他们不办手续,城管秉公执法就需要对其进行没收或其他惩罚,可这些惩罚就会掐灭一个家庭的希望,他们自然会反抗,一反抗,城管和商贩关系自然就不能好起来。平心而论,这双方都没有错,城管按规矩执法,商贩想要买东西养活全家。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也只能期盼着城管与商贩不会发生冲突的日子早日到来吧。
持刀追砍他人而没伤人的怎么
1、持刀追砍他人而没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