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培训费、差旅费等,均属于开办费范畴。对于开办费,应如何做会计分录?开办费如何做账?(1)发生费用支出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开办费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培训费、差旅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开办费摊销的账务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发生的时候: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摊销的时候: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企业开办费怎么做会计分录?
开办费一般是指设立一家股份公司而发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费用、办公费、培训费等。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应如何编制会计分录?开办费会计分录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开办费支出,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并且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期末: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开办费具主要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董事会费企业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费用;人员培训费用;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比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什么?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过后一般是建设期的发生。
新会计准则开办费是什么
新会计准则开办费是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应如何做账?
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x0d\x0a\x0d\x0a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x0d\x0a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x0d\x0a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x0d\x0a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x0d\x0a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x0d\x0a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x0d\x0a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x0d\x0a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x0d\x0a\x0d\x0a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x0d\x0a \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x0d\x0a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x0d\x0a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x0d\x0a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x0d\x0a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x0d\x0a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x0d\x0a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x0d\x0a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x0d\x0a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x0d\x0a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x0d\x0a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x0d\x0a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x0d\x0a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x0d\x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