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教练机坠湖两中国学员失踪是怎么回事?
美国当地时间8日中午,一架教练飞机在佛罗里达州的哈尼湖落水。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称,机上有两名中国学员,目前处于失踪状态。总领事馆已联络当地警方,要求当地加紧搜救。当地媒体的报道显示,两名失踪中国学员均为“90后”。“目前我们已经通知了学员所属的航空公司,需要由航空公司来联络家属。我们已经和当地警方等部门取得了联系,要求他们抓紧搜救失踪人员。”该领事服务负责人称,落水教练飞机上的两名中国学员在当地L3航空学校就读,目前航空学校已经停止了培训行动,并开展对其他学员的心理疏导。佛罗里达当地媒体报道称,飞机落水的位置是哈尼湖,飞机上的3人分别为56岁的飞行员纳伊克和22岁的门涛、23岁的侯旭鹏。一名当地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发时他正在附近的院子里工作,先是听到了飞机引擎声从天空划过,随后听到了巨大的爆炸声,“在此之后,就没听到任何声音了。”据了解,涉事飞机来自L3航空学校,机型为比奇空中国王双发飞机,坠毁前正飞往奥兰多桑福德国际机场。美国联邦航空局将对坠机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出现这样的事情很让人心痛,两个仍年轻的90后就这样消失不见了,他们的家人肯定很担心,国家也在努力,各方面仍在进一步调查,相信事情会水落石出,给他们一个准确的答复。
美国教练机失事两名中国学员遗体找到了吗?
美东时间12月9日下午5时许,佛罗里达州当地警方向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通报,8日上午在佛州桑福德(SANFORD)市失事的教练机上3人遗体已找到,警方确认包括2名中国籍飞行学员在内的该3人均遇难。总领馆工作组已抵达桑福德市开展相关工作。图为搜救现场。早先报道:外媒:美教练机已坠湖两名中国学员据信已丧生中国驻休斯敦总领馆9日证实,一架小型教练机8日在美国东南部佛罗里达州失事,机上3人全部失踪,其中包括两名中国学员。据外媒报道,有关部门推测3人均已丧生,搜救仍持续进行。使馆发布两名失踪中国学员均为20多岁 校方已暂停全部飞行训练据中国驻休斯顿总领事馆的消息,美国东部时间12月8日上午,美国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当地一所航空培训学校一架教练机在飞行训练期间失事,机上共3人,其中含2名中国籍飞行学员。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开展搜救工作。总领馆证实,两名失踪的中国学员均为20多岁的男性。当地警方8日向总领馆通报了教练机失事的有关情况,称搜救行动仍在进行。总领馆与警方保持密切联络,要求对方尽最大努力进行搜救。总领馆表示,失踪的两名学员来自当地一家飞行训练学校,总领馆在第一时间与校方取得联系。总领馆要求涉事航空培训学校采取措施确保飞行训练安全,做好其他中国籍学员的心理辅导。校方表示,得知失事事件后,校方已经暂停全部飞行训练,并对在校其他中国学员进行心理疏导。目前,总领馆与校方正在与失踪学员家属取得联系。图为搜救现场。
退休名字和档案名字不符的问题
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名字不符,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可以分别情况处理:1、档案的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查找当年使用曾用名求学、生活、工作的资料证明。2、音同字不同的,可以结合档案中的其它材料予以认定。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名字,出现音同字不同,是常见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是早年身份证制度实施前,改名和登记不够严谨;二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本身经常弄错。3、单位工作人员随意使用熟悉的字,而职工又不深究。对音同字不同的,不能通过曾用名户籍资料认定的,可以结合个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中的各种资料予以认定。4、年龄不符根据劳社部规定,年龄不符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姓名和身份证姓名不符如何办理退休手续1、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一份曾用名证明,证明档案中记载的为其本人曾经使用过和姓名之后,退休审批部门方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职工办理退休,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符,一般通过审核档案或户口中记载的曾用名,档案资料中的音同字不同的名字、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确认是否为同一人所有;3、与实际身份证信息有一致的,则可以认定该原始资料为其本人的个人档案,按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办理退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档案有两个名字办不了退休
法律分析:1、根据规定,退休时只能依您的档案姓名办理退休手续。2、如果你平时不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你的证明材料的话,实行档案姓名与户籍姓名“两张皮”一般来说影响不大,这种情况也常有,而且,一般来说,退休以后,作为一个社会人,只要身份证有效就可以,档案姓名如同一个人的外号一样,无关紧要。3、如果退休后,因各种原因,比如办理出境手续,需要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你的证明材料的话,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两名同一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