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

时间:2024-11-19 16:14:04编辑:花茶君

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怎么使用?

我国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合法的,但一些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可能无法正常使用。然而,我们家发行的数字货币在我国实际上是可用的,但现在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将发行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在一些特殊领域使用。在新年期间,一些地方还将发行数字货币供人们使用。使用数字货币需要扫描码支付,因此如果有数字货币,就像我们使用支付宝支付码一样,您可以直接向商户支付。拓展资料:1、数字货币被称为DC,是英语“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的缩写,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数字金币和加密货币都是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由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接受和使用。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不由中央银行或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定货币挂钩,但由于其被公众接受,因此可以用作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转移、存储或交易。2、数字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由于一些开放的算法,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人,因此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发行;因为算法解决方案的数量是确定的,所以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人。总量是固定的,从根本上消除了虚拟货币过度发行导致通货膨胀的可能性;由于交易过程需要网络中每个节点的批准,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足够安全。3、比特币的出现对现有货币体系提出了巨大挑战。虽然它在广义上属于虚拟货币,但它与网络企业发行的虚拟货币有本质区别,因此被称为数字货币。从发行人、适用范围、发行数量、存储形式、流通方式、信用担保、交易成本、交易安全等方面对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进行了比较。


数字货币在中国合法吗?

不合法。数字货币ICO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央行在2017年9月,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未经批准非法融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之后于2018年4月23日宣布左右数字货币ICO平台已经全部退出中国市场,因此目前ICO在中国是不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中国被禁止,在宣布ICO是非法融资行为后,央行同时把为虚拟货币提供交易、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也列为禁止项,这意味着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中国目前也是不合法的。包括比特币中国、OKcion、火币等交易平台在2018年都宣布停止人民币充值业务,陆续关闭交易平台,截至2018年4月所有数字货币交易所完全退出中国市场。拓展资料:1、参与到其中的大概有三种人:第一种,是真正的投资人,真懂区块链、真懂投资。他们真相信这个“xx币”背后的区块链项目是能解决真实问题的,这个团队最终是能做得非常好,赚到大钱的。对他们来说,他们投的是项目,只是以前投美元、投人民币,现在投比特币,投以太币。第二种,是投机者,这些投机者把“xx币”当作股票,把ICO当成IPO,投资当成打新股。反正只要有人用更高的价格接盘,就能赚到钱。这个区块链项目未来是死是活跟我无关,赚一把就走。玩的是击鼓传花的游戏并确信最后的受害者不是自己。第三种,是跟风者,他们什么都不懂。只是被这个热潮裹挟或者受了某些人的蛊惑跟风进来的,在超高利润的诱惑下去体验一种自己都觉得不真实的快乐。投资人、投机者,跟风者的扎堆,吸引了行骗者大举进军ICO,像亚欧币这种项目短时间募集40亿,而项目完全子虚乌有。2、由于交易中ICO使用数字货币,融数字货币,所用到的双边都是数字资产,所以目前一直处于监管的真空之中。因为ICO的交易者必须使用比特币或者以太币,这又进一步推高了比特币的价格。比特币又多了一个使用场景,这进一步加强了数字货币的愿景,形成正向激励,导致数字货币鸡犬升天,各种暴富神话充斥坊间,ICO投资迅速过热,乱象丛生。这也直接导致监管出手,然后ICO在中国就偃旗息鼓了,可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高潮还在持续,鱼龙混杂,其中有的公司可能未来有千亿市值,有的可能抱着捞一把就走的骗子,这个市场还需时间。


数字人民币是虚拟货币吗

数字人民币不是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真实的货币,其价值等同于人民币,虚拟货币就不一样了。数字人民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纸钞硬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支持可控匿名。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拓展资料】一、数字人民币有什么好处。1.数字人民币相当于现金,可以直接在不同的终端设备流通,无需绑定银行卡。2.数字人民币可以直接离线支付。如果没有互联网,交易可以通过触摸两部手机来完成。3.数字人民币有利于保护隐私。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都有痕迹,容易造成隐私泄露,数字人民币可以满足人们正常的匿名需求。例如,在小额支付方面,数字人民币就像现金,对方无法跟踪你的消费。二、数字人民币有哪些优势。1.人民币数字货币不计息,可用于小额、零售、高频的商业场景,与纸币的使用没有太大区别。它不依赖于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只要用户有数字人民币钱包。2.数字人民币采用最新的双离线技术,即使没有手机信号,仍然可以使用。只要手机配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就可以轻松完成转账或支付。三、数字人民币怎么获得。1.可通过中签获得,数字人民币红包在许多城市都有,大家可以及时参加抽签,中签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红包。2.可以直接到相关银行网点申请。居民可以到网点申请打开数字人民币钱包。银行工作人员将出示二维码。扫描代码后,工作人员将指导客户申请,通常是最迟的T 2日即可开通,部分银行可现场开通。3.可以在数字人民币相关试点活动现场申请。各大银行都在加大推广力度,活动现场将邀请消费者体验数字人民币,尽快开通权限。4.尝试通过手机银行渠道申请。中国银行等银行主动向许多目标客户发送邀请信息。收到短信的客户只需登录手机银行,点击数字人民币图标即可开通申请。5.通过银行ATM机器兑换,已经有很多银行A了TM该机具有数字人民币兑换功能,可将手中的现金兑换成数字人民币。


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的区别

1、价值不同:数字货币是具有实际价值的、可用来买卖商品的货币;虚拟货币是不具备实际价值、不可用来买卖商品的货币;2、应用形式不同:数字货币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虚拟货币只能存在于特定虚拟环境中流通,如:Q币购买QQ秀。3、概念不同:数字货币是真正的货币,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拓展资料:基本含义关于货币的本质,学术界仍存在大量的争论。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专业术语为通货,主指“流通中的货币”。传统上,货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4.购买力的暂栖处;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实际上,上述6条都属于货币的职能定义。最新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一种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这一过程的约定。这一理论能够经受严格证伪和逻辑论证,解释所有货币有关的经济学现象,并为所有的经济学实践所检验,为几百年的货币本质之争划上了句号。货币本质的逻辑推理和证明:当市场处于物物交换阶段时,交换能否发生取决于交换双方的供给与需求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并不总是存在的,可能甲余A 缺B,而乙余B缺D,如果只存在甲乙双方,那么交换就无法进行。


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区别

虚拟货币简单理解的话,具体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产生的可以用来交易的货币,同时也可以和现实货币,也就是人民币等法定货币挂钩兑换,但是与数字货币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交易范围非常有限,而且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交易监督和监管行为,也就是说,定价方不是货币本身,而是商户或者是企业,就好比说我们用的Q币,Q点,各种 游戏 点卡等。

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数字货币完全公开透明,并且可以全世界兑换实体货币,也可以在现实生活中付账和流通,而且有监管机构,也同样收所有的投资者共同监督。


比特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103010第127条规定,法律对互联网上的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北京仲裁委公布的与主流不同的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涉及的虚拟货币纠纷的争议性。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合法性争议:全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同一款,两种解读。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确了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还是只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中国法律保护,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认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对于这一认定,第一个争议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空间。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明确。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义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在性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需要说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锦在2020年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号文中指出,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与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号(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7条规定的虚拟财产。另外,上述行政法规只提到了比特币,没有谈到其他虚拟货币属性。也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他进一步指出,由于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民法总则》(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也是基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但该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买卖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北京仲裁委认为,《通知》并未禁止一切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禁止。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他说,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才应该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与金钱相关的行为,比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话:“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被认定为无效,就不需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洋认为,只有在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有效的后果是受法律保护。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审理也包含了其对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宽容审慎的判决思路。《通知》颁布前,王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督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督机构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督的不同职能。“最好从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监督领域的这种禁止性规定,不要过度干预。”王锦认为,在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不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契约自由。“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看来,比特币明显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发声,司法系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明确的看法。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审理尺度不同: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而更多地方中级法院不认可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属性。一些法院承认比特币是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不同当事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相关规定的把握,加上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可以用现有的计量标准量化其价值。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比特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财富。产的特征,具有物的属性。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器)连接指定矿池根据特定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奖励。从其产生的过程看,挖矿的过程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价值;由于其特定的程序和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无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后,所有权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兑现,可以进行使用支配。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则对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认可,部分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故最后的审判结果还是指向“诉请不予支持”“合同无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风险自担”。比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由云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立的数字代币CC币是未经批准由平台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发放,并不凝结人类抽象劳动,且无法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因此该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的流通性。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既非货币,亦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亦无法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裁量难题?娄鹤表示,相关案件面临取证难、司法程序处置难等困境,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在案件处理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及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对虚拟财产进行冻结、委托第三方处理等。“一方面,我国已经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因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国家并未禁止虚拟货币,行为人又的确能够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对相关的“盗窃”、诈骗行为定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亟待解决。娄鹤也认为,此类案件在经济损失的认定上有难度。“目前相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点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道。其实,国内在目前审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下,对于承认虚拟货币财产价值的纠纷案件,便存在着价值认定的“矛”与“盾”。判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还是共同认可价格?“《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以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2018)粤03民特719号】为例。2017年12月2日,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协议中规定,高某要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结果,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李某遂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高某归还上述数字货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诉求。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在比特币的财产价值上,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高某宇随后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中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具体而言,高某主张,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仲裁裁决认定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因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故仲裁裁决应予撤销。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网发布的《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下称《年度观察》)中,将该案称为全国首例涉比特币的仲裁裁决撤销案件,亦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予以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根据《报核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之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而拟予撤销的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高院批准。也就是说,该案结论已得到最高院背书,因此结论具有可参照性和可复制性,对未来司法和仲裁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认可比特币属于“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财产性价值,如果一概拒绝予以保护,对当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未如上述仲裁裁决一样采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而是采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价格作为标准,以此避开了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兑付、定价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规定。“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予以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难题。”《年度观察》提到。娄鹤认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虚拟财产都定价问题,通常可以参考标准有: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根据受害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相关问答:请问中国唯一合法虚拟货币是什么?我国并没有一种合法虚拟货币的。对于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中国目前没有说不合法,但也没说合法,只是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但是还是有很多中国人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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