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公摊面积吗
重庆公摊面积政策如下:重庆在2002年时,就率先取消了“公摊面积,”条例规定:无论是现售还是预售的重庆商品房,都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另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买房公摊面积需要交物业费。通常购房合同上交易的面积的则为需要缴纳的物业费面积,而购房合同上的面积也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如果说一栋房子的公摊面积设计得比较大的话,那么将会导致这间房子的性价比严重降低,而且对于居住的舒适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合理设计公摊面积。国家虽然没有具体规定物业费的缴纳时间,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业主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什么时候正式取消
公摊面积2022年正式取消是假的。2022年取消公摊面积是假的,因为截至目前并未有任何官方文件表示公摊面积取消,只是在近两年两会上有相关代表人员建议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但这项建议一直未被敲定。近两年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如下:在2021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和以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制度,总体上违反了市场交易规律,对购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提议了,但还是在提出阶段,并未正式敲定。2022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洪洋表示在商品房销售中附加公摊面积是普遍现象,最可怕的是公摊面积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因此建议取消公摊面积,可以将实际的公摊面积成本核算到实用面积之中,让老百姓明白付费,放心购房。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别墅大师
公摊面积是否应该取消?
我觉得不应该取消。很多人觉得取消了公摊面积,自己购买房子就更划算一些,其实并不一定,取消公摊面积没准还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1、房屋单价增加如果公摊面积取消的话,很有可能房子的单价就跟着提高了,因为公摊面积没有了,房屋总价就是单价和套内面积决定的了。开发商不可能凭空取消公摊面积,然后不想办法挽回成本和收入,在销售面积减小的情况下,开发商想要挽回成本和收入,就会提高单价。这对于购房者而言,其实并没有享受到多大的优惠,取消公摊面积前和取消公摊面积后的购房成本相差并不会太大。2、增加其他购房成本房地产市场是一块大蛋糕,开发商为了抓住这一块大蛋糕,肯定是不会放弃公摊面积这一部分利益的。就算公摊面积取消了,开发商可以有不少的办法让购房者多掏一点钱,也就是说,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可能还会被要求收取其他的费用。购房者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属于比较弱势的一方,开发商是占据主导位置的,取消公摊面积可能会让购房者增加其他的购房成本。3、居住舒适度降低在没有取消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公摊面积都是平均分配给业主的,这对于开发商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如果取消了公摊面积,这部分的成本就有开发商自己承担,开发商就会想尽办法的减少这部分面积的浪费,这就意味着公共区域的面积会减少很多。公共区域太小的话,业主们的居住舒适度就会降低很多。4、已购房屋的产权面积存在争议如今已经购买了房子的朋友,基本上都是拿到了房产证的,目前房产证上记录的产权面积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如果取消公摊面积,以后这些房子进入二次交易的话,产权证上的面积该如何处理呢?公摊面积虽说是公共区域的面积,但现在的商品房,肯定是避免不了公共区域的产生的,关于这部分面积所产生的成本,购房者不想承担,开发商也不想承担,但购房者属于被动的位置,取消公摊面积不一定是好事。
公摊面积会取消吗
法律分析: 目前公摊面积没有取消。今年2月份住建部门公布了住宅项目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了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此外公摊面积的取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通常涉及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绝不是住宅项目这个技术规范能够做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