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何掐死临盆妻子?
12月6日凌晨1点,红安县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接到一个男子打来的电话称,12月5日晚22点,他在自己家里将妻子杀害了。接到命案警情后,杏花派出所教导员袁克非带领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并控制住了嫌疑人。同时,我局马上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副县长、公安局长杨俊,副局长罗红新、刑侦大队教导员陈建新组织刑技人员、侦查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侦查取证工作。据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军,男,37岁,户籍地红安县永佳河镇,现住红安县杏花乡五丰岗社区某小区,无业。受害人蒋某,女,36岁,籍贯江苏省新沂市,户籍地红安县永佳河镇,在县某小学任代课教师。犯罪嫌疑人李某军与蒋某育有一个11岁男孩,蒋某被害时身怀二胎,即将临盆。经查,12月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军在家中与妻子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李某军用手掐其脖子,并用被子捂其口鼻,致蒋某窒息死亡。在亲手杀死怀孕的妻子后,12月6日凌晨1点,李某军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李某军已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丈夫掐死妻子判刑
法律主观:女子怀孕本是家庭喜事,奈何竟被丈夫掐死,一尸两命。 家庭暴力 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定罪判刑? 一、25岁孕妇被夫掐死,一尸两命判几年 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杀人罪,且杀害的是怀着自己骨肉的孕妇,情节更加严重。 故意杀人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 刑法 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 、 无期徒刑 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 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一)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二)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 防卫过当 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 抚养 、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三、案情简介: 2月25日, 鹿邑县 一名25岁的孕妇在该县妇幼保健院做流产期间,被其丈夫活活掐死。大河客户端记者今天从鹿邑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处了解到,行凶男子张某州已被刑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