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能让人安心吗?
当下解决好人焦虑的“法门”可能不在“好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在2017年两会期间对媒体解释该条文立法背景时也说:“近几年发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一直在提这个意见,要求做出明确规定。”(财新网2017年03月08日)不过对比可以发现,现实中人们对见义勇为最常见的顾虑,其实并不在于184条描述的“好人”的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要赔钱,而显然是在于明明是救助者却被歪曲为加害者。这是对“好人”有可能拿不出证据来自圆其说的担心,对在法庭上没法说服法官的担心,对司法过程的担心。其实,这些在网上已经根深蒂固的关于见义勇为的顾虑,根源是对人性,对人心不可测的恐惧和紧张,而并非什么逻辑结果。负面个案、事件无非是部分人用于强化自己已有观念的借口。这种紧张也只有在社会诚信度整体提升中得到缓解。对于一部分内心强大的“好人”来说,坚持做见义勇为这件事,只会遵从自己内心的召唤,并不会受到外力的影响。而当前要让更多观望、狐疑的“好人”放得下顾虑,需要提供技术性的支持,即事后有证据能支持他见义勇为的说法。
制订还是制定
制订与制定是近义词,读音相似而非同义词,其区别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是含义不同。制订:即拟订,意思是起草、设计,强调的重点是行为过程,从无到有的创制过程,未必是最终结果,比如“制订理财方案”“制订旅行计划”等;制定:即拟定,意思是把起草、设计的内容确定下来,强调的重点是行为结果,即创制的内容已经成为规定,轻易不可改变。比如“方案早已制定,关键在于落实”。二是用法不同。制订的对象,一般是初创的,所以常常是临时的、易变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小,“制订”强调细节落实,不具备强制性,可参考执行,比如“制订学习计划”“制订装修草案”“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等;制定的对象,一般是确定不变的,所以常常是长期的、稳固的,约束与适用的范围比较大,“制定”强调起草者具有执行权力或者解释权,有一定的权威性,比如“制定方针政策”,“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等。三是对象状态不同。制订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一般不需要走组织决策程序,表述的是“进行时”或“将来时”;制定则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之完全确定下来,一般需要通过相应的组织决策程序后发布,表述的是“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