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身亡摊主获刑

时间:2024-09-17 06:37:05编辑:花茶君

抓小偷死了会导致死亡吗

需要依据当时情况具体进行分析判断,行为人对于小偷的死亡是否满足过失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的危害后果实现不可能预见的,不以犯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小偷到别人家偷东西意外死亡

您好[爱你]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安保义务只限定于公共场所。在私人住宅里,主人对小偷没有安保义务。【摘要】
小偷到别人家偷东西意外死亡【提问】
您好[爱你]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安保义务只限定于公共场所。在私人住宅里,主人对小偷没有安保义务。【回答】
所以小偷意外死亡于主人是没有关系的【回答】
如果有证据表明,小偷意外死亡的原因里,有主人的过错因素,那主人就应该负责了。比如:主人在家私拉电网,导致小偷被电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再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果主人在院里养了条大狗,没有栓,小偷进去后被狗咬死了,主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回答】
至于不慎掉下楼摔死,或在地板上滑倒摔死,就只能怪自己命不好了。【回答】


浙江一小偷因户主呵斥坠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要求,认为户主不应该对小偷的死亡负责任,而且户主属于正当防卫,小偷的死可以说是自食其果。小偷入户盗窃,被户主发现以后呵斥坠楼身亡与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更是无稽之谈,用然他向法院起诉,但最后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认定户主与小偷的住房没有任何关系,驳回了小偷家属的要求,从这件可以看出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方。一、小偷坠亡是自食恶果小兔的坠亡与户主并没有直接关系,因也户主并没有与小偷发生肢体接触,只是在发现家中失窃进入小偷以后进行了呼喊,再发现小偷在自己房子外面的防御棚停留时进行了呵斥,小偷自己站在了危险的境地,落小心从楼上坠落是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后果也应该由自己承担,他的家属根本不应该向户中索赔。二、家属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小偷在被户主河池坠亡以后,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可偷说家属是无理取闹,从他们的做法可以看到人的品格与素质,可以说与小偷是一类人,是思想道德存在问题的人,在本身处于非正义一方,进行违反行为的时候出现意义,还要让受害方进行赔偿,这根本不是可能的事情,法律也不会支持他们。三、法律是公正的这一事件中的小偷入户进行盗窃,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在入室盗窃时被户主回家发现自己躲藏不当,从高处坠亡是自己偷窃行为导致了这一系列意外事件的发生与户主没有关系,法律也站在正义的一方维护了户主的权益,进行了公正的判决,驳回了家属的无理要求。

浙江一小偷因为户主的呵斥而坠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户主该不该给?

浙江一小偷因为户主的呵斥而坠亡,家属索要巨额赔偿,户主该不该给?一、浙江一小偷因为户主的呵斥而坠亡是怎么回事?浙江宁波有一个小偷,到一户人家里面偷东西的时候被这户人家给发现了,主人发现之后就大声的呵斥这个小偷,没想到却把小偷给吓了一跳,然后这个小偷就从六楼掉了下去,最终不幸失去了生命,小偷掉下去之后,这户人家的主人就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并且叫来了救护车,可是这个小偷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这让这户人家觉得有一些愧疚,因为这个小偷只是偷东西,却不小心失去了生命。二、家属索要巨额赔偿的做法合适吗?在这个小偷去世之后,他的家里人就找到了这户人家索要赔偿,因为他们觉得虽然死者是来偷东西的,但是是由于这户人家在发现之后喝叱了死者死者才坠楼死亡的,并且,死者的家属,还把死者的尸体抬到了这户人家的门口,借此索赔没有办法的情况之下,这户人家只能够选择报警处理,但是死者的家属却直接把这户人家的主人告上了法院,希望对方能够赔偿67万元,这样的索赔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三、户主该不该给赔偿?法院最后在经过审理之后,判病,这户人家的主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也不需要支付给死者的家属,任何的赔偿,主要还是因为这户人家的主人在发现小偷之后,并没有对小偷有任何过分的举动,也没有接触到小偷的身体,而小偷是由于受到了惊吓自己掉下去的,所以这户人家的主人并没有任何的责任,这个赔偿自然是不能够给死者家属的,所以最后这个案子当中所有的责任,必须要死者自己去承担,看到这样的结局之后,大家都捏了一把冷汗,今后如果自己家里面遇到了小偷的话,还是要注意处理问题的方式,千万不要由于鲁莽而造成小偷受伤或者是死亡,否则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是赔偿。

大爷在腊肠下毒防小偷,村民偷食被毒死,大爷被判十年合理吗

村民多次偷吃老汉腊肠,老汉在腊肠中下毒,村民再次偷食后身亡,是报复还是正当防卫?为何老汉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案情回顾 过年前,很多地方都有置办年货的习惯,广东某村的大爷王某也不例外。王某从母亲那学来一手做腊肠的绝活,吃过的人都说好吃。为了过年给儿女们多做一点吃的,王某大清早就去集市买了几十斤猪肉,以备做腊肠使用。 买好各种原材料后,王某开始制作腊肠。忙活几天后,腊肠已经初步制作完成,只等晾干后,就可以吃了。这时候却出现了意外,晾晒的腊肠不翼而飞,少了很多,只留下一小半,这让王某气得不行。 王某没有选择在村里叫骂,这样会被人嘲笑。眼看就要过年了,他再次前往集市买了原材料,准备重新制作。按照步骤,王某又花费了几天,开始进行晾晒。这次王某不是很担心被偷,因为已经偷了一次,总不能天天偷吧。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小偷再次光临。第二天王某起床后发现腊肠又“人间蒸发”,这次竟然一个也没剩下。任凭王某再老实,也忍受不了,这小偷竟然如此过分,可以说就是在践踏王某的底线。愤怒无比的王某决定再制作一次,不过这一次,他准备在腊肠里投毒,之后王某把制作好的毒腊肠晾晒起来,等待小偷的再次光临。 不久后,就有村民在家毒发身亡,死者家属知道腊肠是被偷来的,选择报警。据调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王某,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全部交代,并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一审判决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往腊肠里下毒,因此应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观点,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王某下毒的主观故意是想对偷腊肠之人实施报复,客观行为上,王某明知其下毒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却仍然下毒,即其对这个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及到正当防卫的部分,值得讨论,网友们也对此发表了各自的方法。 首先看一下正当防卫的五大要素: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同时满足五个要件,才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不法侵害的事实存在,即王某的腊肠多次被盗,自身财产受到侵害。从时间条件来看,王某第二次被偷腊肠后下毒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第三次被偷则属于事前防卫,均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王某在小偷偷腊肠的同时,对其追赶殴打,这样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有毒死小偷的动机,客观上造成了小偷吃下腊肠后中毒死亡的结果,因此应处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到案后坦白投毒行为,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可以从轻处罚,最后王某被判十年,相对来讲是比较轻的判罚。 在法律上有个说法,罪不至死。如果有威胁你生命的可能,你就有了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攻击乃至打死犯罪者的“无限防卫”权。 但本案中,只是遇到了小偷。财产从法益角度来看显然远低于人的生命和健康,并非等价。在此前提下,法律只允许对逃跑的小偷有轻微殴打行为,但如果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此时损害的生命法益远超出了保护的财产的价值,因此要进行处罚。 王某本是老实人,奈何小偷欺人太甚,王某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虽然惩罚了小偷,但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惩罚。 遇到违法犯罪时,诉之于法律,报警才是最好的选择。一时的冲动,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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