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城墙的保护,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
古城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古城墙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开展古城墙资源普查,拟定分类保护等级,推荐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
(二)组织划定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三)组织开展古城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
(四)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古城墙的保护工程实施审核管理;
(五)对古城墙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六)对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将其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古城墙的使用、管理单位为古城墙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使用、管理单位的古城墙,由姑苏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古城墙的巡查和保洁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古城墙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古城墙本体监测数据的采集、上传,并制定应急预案;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养护;
(五)古城墙保护的其他日常工作。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管理的内容和责任。第八条 古城墙的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省、市专项补助经费;
(二)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三)古城墙保护利用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古城墙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古城墙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贡献突出的,由市、姑苏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捐资、捐赠;
(二)搜集、上交、捐献古城墙墙砖、碑刻等文物;
(三)进行有关古城墙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四)有效制止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保护古城墙的行为。第十条 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合理划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古城墙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古城墙的名称、类别、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二条 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古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从事可能影响古城墙安全的施工、爆破、钻探、挖掘、堆载作业;
(三)在古城墙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四)倾倒垃圾、污水;
(五)擅自在古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
(六)在古城墙取砖(石)、取土;
(七)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害古城墙安全、风貌、环境的行为。第十三条 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古城墙保护的相关规划,其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古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会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合法建(构)筑物,危害古城墙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的,应当予以改造、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现有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工作。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建设、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保护工作。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必须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第八条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经调查确有保护价值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公布为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原有的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镇)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性保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保护规划在该名称公布后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定前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四)涉及保护规划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设计或城市设计的内容,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专项保护经费。经费可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安全、合理;
(六)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环境和水系。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
(三)破墙开店;
(四)从事地下矿藏开采等资源开发;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苏州的别称是什么?
两周时期就将苏州封为吴国,因此而得名为吴,后来苏州还有了姑苏、平江等一系列的称号。中国传统上又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美称,今天的苏州它又有园林之城,东方威尼斯和水城的雅称。位于江苏省东南部, 长江三角洲中部,是 江苏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东临 上海,南接 嘉兴,西抱 太湖,北依 长江。 苏州属 亚热带 季风 海洋性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种植 水稻、小麦、 油菜,出产 棉花、 蚕桑、林果,特产有 碧螺春茶叶、 长江刀鱼、太湖银鱼、 阳澄湖大闸蟹等。 地形地貌苏州地势低平,平原占总面积的55%。苏州分别隶属于两个一级的自然地理区:长江三角洲平原地区和太湖平原地区,分属于4个二级自然区:沿江平原沙洲区、苏锡平原区、太湖及湖滨丘陵区、阳澄淀泖低地区。地貌特征以平缓平原为上,全市的地势低平,自西向东缓慢倾斜,平原的海拔高度3~4米,阳澄湖和吴江一带仅2米左右。
苏州别称是什么?
问题一:苏州别称是什么? 苏州有5个别称――吴中、吴门、姑苏、阊门、金阊。
问题二:苏州的别称是什么? 姑苏!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
问题三:苏州别称 苏州,古代名称有句吴(或写为勾吴,“句”读音“勾”)、吴、阖闾大城、吴县、会稽、泰德、吴州、吴郡、平江、隆平等。苏州别称有吴城、吴都、吴大城、阖闾、姑苏、吴会、吴门、东吴、吴中、吴下、东楚、长洲、茂苑、吴宫、吴苑、苏台、苏郡、中吴、阊门、金阊、苏城等。
问题四:苏州有哪些城市的别称,别称怎么来的? 苏州一带最早的名称是勾吴,一代学人钱仲联先生在干将路石坊题写的“勾吴神冶”就取的这最古的地名。此地名是吴文化的始祖泰伯自号。据说周的远祖太王看中了小儿子季历的儿子姬昌,认为能光大其族,于是大儿子泰伯、二儿子仲雍就让贤远走江南,现在阊胥路上的泰让桥就是赞颂泰伯的让国之义。西中市下塘的泰伯庙、常熟虞山的仲雍墓都是吴地人民对吴文化始祖的追念。
苏州有一个雅致的别名“姑苏”。相传,在大禹治水时代有一位很有名望的大臣叫胥。胥不仅有才学,而且精通天文地理,因帮助大禹治水有功,深受舜的敬重,封他为大臣,并把吴地封给胥。从此,吴中便有了“姑胥”之称。年代久了,而在吴语中,“胥”、“苏”两字相近,于是“姑胥”就渐渐演变成“姑苏”了。 “姑”的发音为辅音G,当时土话中的发声词,无意义,常作专用名词的前缀词,勾吴的“勾”也是如此情况。
武王灭纣,封仲雍五世孙周章为吴君,建立吴国,从此有了“吴”这一地名。吴王阖闾即位后,命伍子胥“相土尝水”筑阖闾大城,就是现在苏州城的前身。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秦平定江南,于此置吴县,隶于会稽郡,并为会稽郡郡治。这是历史上称吴县之始。
新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改吴县为泰德县。当时王莽为了篡夺刘汉政权,大玩“托古改制”的闹剧。王莽改吴县为泰德县,其寓意可能源于这一带曾经沐浴过太伯的恩德。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改吴州为苏州,这是历史上称苏州之始。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析吴县东南地置长洲县,吴县、长洲县同城而治,均隶于吴郡。长洲县,因境内有古长洲苑而得名。从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至元末(1367年)250余年间,苏州城先后成为平江府和平江路的治所,因而又有平江城之称。清雍正初年,析长洲县东南部置元和县,吴、长洲、元和三县同城而治,皆隶于苏州府。所以又有以县名称呼的现象。
语言学的资料显示,古代门外称趋,所以苏州古代又别称吴趋。苏州城内现有吴趋坊即以此命名。苏州阊门一作昌门,又作吴门,所以古代诗画仲多称苏州为“吴门”,如明代有“吴门画派”,清代有“吴门医派”。
问题五:苏州这个城市的别称是什么? 苏州,古称吴,简称为苏,又称姑苏、平江等
问题六:苏州的别名是什么 平江府!姑胥!东吴!长洲!吴郡!吴中、吴门、姑苏!金阊
问题七:苏州有个别名叫什么? 苏州别名姑苏。姑苏城外寒山寺,夜半钟声到客船。诗中的寒山寺就是苏州的。
苏州,古称吴,简称为苏,又称姑苏、平江等,位于江苏省东南部,长江三角洲中部,东临上海,南接嘉兴,西抱太湖,北依长江。
问题八:苏州的别名有哪些? 平江、姑苏,东方威尼斯。
问题九:南京、扬州、苏州、开封的别称分别是什么啊????有谁知道啊??? 扬州_余杭
开封_汴京,汴梁
南京―金陵
苏州_姑苏
问题十:苏州在古代有哪些别名? 苏州在古代有:勾吴 姑苏 吴县 吴郡 吴州 元和.平江 泰德 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