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艾春的人物事件
2015年6月24日,有网友在“耒阳社区”反讽“著名诗人熊艾春”的七律古诗《耒阳赞》“慧光闪烁,格外耀眼”。6月28日,又有网友撰文批熊的诗歌“不堪入目”、“网上那些褒奖你的人,都是逗你开心的”。2015年7月1日,网友“耒阳小竹子”在“耒阳社区”发表《耒阳文联主席七一赞五首》。“值此之际,我不能自已,写五、六、七、八、九言律诗各一首,向党的生日献礼。”文末署名熊艾春。而在这五首诗歌底下,网友依然差评如潮。 2015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湖南省耒阳市耒阳社区网站来了几名不速之客,一名男子在办公室大声吆喝,要求网站负责人在五分钟之内出现,否则将砸毁办公室电脑。该男子计时结束后,网站负责人并没有出现,其随即将网站一台办公电脑砸毁。耒阳市文联主席熊艾春气势汹汹地将耒阳社区网站办公电脑挥扫在地上,网站工作人员上前与其理论,熊艾春称,“是我砸的电脑,怎么样!我还留个字条给你!”说完,熊艾春让网站工作人员拿来纸笔,其写下了“熊艾春恕(怒的错别字)砸社区电脑。熊艾春,2015年7月3日”短短九个字的纸条,就出现了两个错别字。在视频中,熊艾春写纸条时还询问耒阳社区网站工作人员,“砸电脑的砸字怎么写?”其询问内容让网站工作人员哭笑不得,“您是文联主席,连砸字都不会写?” 耒阳社区网站负责人赶到现场,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耒阳市公安局灶市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回询问。耒阳市公安局灶市派出所民警向新湘报透露,在问话过程中,熊艾春语无伦次的回答让民警数次质疑,对方究竟是不是具有高文化层次的文联主席。 对于网站负责人提出赔偿损毁电脑的要求,熊艾春回答,“你的电脑只有2000元,你网站发出了对我名誉有损毁的地方,要赔偿我10万元,扣除那个2000元,你再补我98000元。”因协调无果,双方不欢而散。 耒阳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员表示,这是熊艾春的个人行为,属私人纠纷,不便评价。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从市文联获悉,熊艾春有精神方面问题,在治病。耒阳市文联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称,熊艾春十几天前出现精神障碍,很亢奋,需要药物控制,写诗水平则“不敢恭维”。
求 耒阳社区网站 耒阳小竹子 的诗文原网址
《国际保健消费指南赞》
国际消费有指南,
明明白白一小刊。
保健消费很分明,
我写诗文把它赞。
所有技师服务好,
所有顾客心里欢。
今日高兴洗脚后,
明日健步去爬山。
《耒阳赞》
耒水源于地球心脏,
阳光来自宇宙东方。
竹海无风绿浪翻腾,
奇境多姿多彩多样。
玉帝命名第一福地,
紫霞弃家占居中央。
八纵南北数跨东西,
乐游此地喜气洋洋。
耒阳人民要弘扬正能量。
《耒阳赞四》
耒阳天下第一福地,
竹海第一福地中央。
身在福中要惜福呀?
惜福才会福多多啊!
舞文弄墨文人事呀?
吹毛求疵很不好啊!
劝君不要肝火旺呀?
弘扬正气才正常啊!
耒阳社区盗窃邮件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