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虐囚照片公开

时间:2024-08-21 04:03:23编辑:花茶君

《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引渡 一般规则,都是国际的习惯法规则,比如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nonextradition of home nationality ,英国引渡本国国民。要求引渡时,所指称的罪行与审判罪行应当一致,专一规则,Singleness rule。相同规则sameness rule,引渡国与被引渡国都认为是犯罪的。引渡与航空法有关系,关于航空安全的公约,海牙、蒙特利尔、东京公约等。恐怖主义公约等,都有一个条款,不引渡即起诉。国家没有绝对的引渡义务,一般需要签订条约。 4、要说明的是,国际法上虽没有规定时效占领的法定时间,但它要达到长期的或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一国对别国领土要实施有效统治,必然有一个表现统治权或管辖权的过程,而这个过程非暂短时间可达到。 5、(三)领海内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个方面。 关于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此外,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通过领海的该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骤,以逮捕与该船舶驶进领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调查。 6、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7、大使馆与领事馆的区别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而领事办则是领事馆的下设机构。 外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其两者认证业务区别在于: 1.文件使用国驻华使馆受理中方送往该国使用的票据和证件,并认证上面的外交部领事司印章和签字官签字属实。 2.文件使用国驻华领事馆受理其领区内中方送往该国使用的票据和证件,并认证上面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印章和签字官签字属实(领事馆名单附后)。 中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代表团(处) 中国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外国公证机关为其本国公民、中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出具的、送往我国使用的各类证书的认证。此类证书必须先办理驻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的认证。经中国驻外大使馆认证后的文书可直接在我国内使用。 我也是在学国际法 求采纳


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事件的事实

英国国防部2003年5月30日宣布,警方当日逮捕了一名涉嫌在伊拉克战争中虐待伊军战俘的英军士兵。这名士兵名叫加里·巴特莱姆,从伊拉克驻地回英休假时将一卷在战争时期拍摄的胶卷送到当地的一家图片社冲洗。在冲洗过程中图片社一名叫蒂尔富德的女职员吃惊地发现,“有些照片显示,伊拉克战俘被迫互相口交,还有的显示一个伊拉克男子被迫鸡奸另一个伊拉克男子”

关于国际法方面的问题

  一.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文草案》,该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归因于国家。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于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内部采用何种政治结构,依该国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者,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依照国际法被‘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或一群人的行为经确定实际上是代表其国家行事的,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另外在正式当局不存在时,有理由并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这是由于对其职务内的行为或事项,外国很难判断他是否超越其国内指示或国内法规定而越权从事;而且这种判断越权的根据是其国内法,而国内法的规定不能当然地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另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对该官员的惩罚可能是国家承担责任的一部分,但对官员的惩罚与国家的责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6)叛乱运动极关的行为。在-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8)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时的行为。当一国发生内战、政变或被外国占领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政府当局瓦解或不能实际履行职务。此时,一个人或一群人:

  ①在政府当局不存在或缺席;

  ②同时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

  ③事实上正在行使政府的权力要素。

  此时,在三者均满足的条件下,该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责任的产生不是由于私人侵害行为本身,而是由于对该私人行为,国家事先或事后的态度和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构成国家不当行为的另一个条件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包括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消极不作为,二者都构成对义务的违背。构成一国不当行为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持续性、系列性或复合性的行为,只要行为发生或持续到该义务对该国的有效期间,就构成对其有效的相关义务的违背。如果某项义务要求国家以自己选择的行为达到某种结果,该国未达到所要求的结果为违背义务,但如果该义务允许以后再采取措施达到该结果或相同的结果,则只有当以后仍未达到该结果才构成违背义务。对于要求防止发生某一特定事件的义务,如果没有具体措施上的其他要求,则只有该被预防的行为发生时,该国才构成违背义务。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被分为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称为国际罪行。因此,国家不当行为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
  二.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特点有: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三.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是国际私法中的特有概念。
  产生原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不同国家有时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独特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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