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平成35年是哪一年
没有那一年,平成只使用31年。平成(日语:へいせい)是日本第125代天皇明仁的年号,使用时间为1989年1月8日——2019年4月30日。昭和64年(1989年)1月7日清晨,日本第124代天皇裕仁病逝,享年88岁,55岁的皇太子明仁登基,于次日起改元”平成“,这标志着平成时代的开始,直到2019年4月30日。1989年1月改元时,日本政府委托了日本文学领域的专家,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市古贞次。最终,候选的三个方案都出自中国古典。“平成”年号出自《史记》和《书经》两部典籍。年号结束2017年12月8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通过关于明仁退位时间的行政令,正式决定明仁于2019年4月30日退位。德仁于翌日登基,并启用新年号。届时,使用时间长达31年之久的平成年号将迎来终结,明仁也将成为日本皇室自1817年(文化14年)光格天皇禅位给仁孝天皇200年来首位实现生前退位的天皇。 2019年5月1日,正式启用“令和”年号,即公元2019年5月1日为令和元年。至此,平成年代结束。
平成12年是哪一年
平成12年是指公元2000年。
平成(日语:へいせい)是日本第125代天皇“明仁”的年号,使用时间为1989年1月8日——2019年4月30日。
昭和64年(1989年)1月7日清晨,日本第124代天皇裕仁病逝,享年88岁,55岁的皇太子明仁登基,于次日起改元”平成“,这标志着平成时代的开始,直到2019年4月30日。
1989年1月改元时,日本政府委托了日本文学领域的专家,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市古贞次。最终,候选的三个方案都出自中国古典。“平成”年号出自《史记》和《书经》两部典籍。
裕仁天皇没办成的事,儿子明仁办成了,说:这会改变日本皇室历史
近代史上,两位日本天皇比较有名。一位是明治天皇,他的“明治维新”改革,对提升近代社会日本的综合国力有着显著的效果,影响深远;另一位是裕仁天皇,在在位期间,曾爆发了二战,而当时的日军,也是侵略的一方,作出了许多 *** 的事情,令人痛恨。 不过裕仁运气好,二战结束后,他秘密会见了驻日美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在短短几十分钟的会见里,裕仁态度“诚恳”而又恭敬,这让麦克阿瑟很受用, 最终双方达成妥协,麦克阿瑟代表美方不再追究裕仁的战争责任。 从神端跌落人间,笼罩在裕仁身上的光环不再璀璨夺目,大家此时才知道,原来他们心目中一直碎碎念念的“大神”,竟然是一位外貌很普通的凡人,并且身上还有隐疾,而这个隐疾,即使是裕仁自己也无比苦恼,这就是困扰了他一生的近视和脊椎病。 从出生后,裕仁就患有天生近视的毛病,不过近视还并不可怕,毕竟那时已经发明了近视镜,戴眼镜也是一种时尚和潮流裕仁天皇简介,只是不太方便而已。但说到脊椎病,就有点难以启齿了,因为裕仁被父亲嘉仁立为皇太子后,预示着将来他就是日本的下一任天皇,所以个人形象非常重要,然而这个脊椎病却成为了制约裕仁个人形象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从小时候开始,在裕仁身边侍奉的人,就一直接受有一项重要的任务:时刻提醒裕仁昂首挺胸,希望以此来达到矫正的目的。问题是,这种先天性的疾病,意志力是一方面,病情的严重性是另一方面,作为皇太子,裕仁所能够吃得苦自然不是太多,所以脊椎矫正效果就不是太好,以至于成年后的裕仁,驼背的比较厉害。 裕仁出现这样的问题,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但日本皇室自古以来一直流行的近亲婚配,自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原因。从日本第十七代履中天皇开始,为了确保日本皇室血统的纯正,近亲结婚便在他们皇室内部流行开来,一直延续到裕仁这里。 这种近亲婚配的结果,虽然确保了天皇的血统纯正问题,可是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非常大,远的不说,裕仁的爷爷明治天皇,腿部有毛病,而且所生的好几个儿子大都早夭,剩下的儿子嘉仁天皇,从出生就患有严重的脑膜炎,同时还有其他很多疾病困扰着嘉仁,最终造成了嘉仁严重的脑部疾病。 而对于裕仁来说,在他被立为皇太子,到了成婚的年龄时,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他的母亲为他挑选了一位亲王的女儿良子,双方结婚后,他们所生育的儿子明仁,也有脊椎方面的问题。 所以到了明仁时,他要求自己有婚姻选择的自由,改变了日本天皇选择近亲结婚的历史传统裕仁天皇简介,和一名平民女子美智子结了婚。这样一来,或许困扰日本皇室的隐忧,会有得到改变的希望了。
明仁天皇是否退位 日本天皇为什么能长期在位
目前明仁天皇有生前退位意向,还没有退位。
日本国宪法关于天皇部分没有提及天皇退位,历史渊源是天皇在战前是实际统治者,立法者没有触碰退位,但按照法律的惯例和前例,实际上天皇已经是终身制。
因此这次日本政府和议会正为明仁的生前退位跟日本宫内厅宫内大臣磋商,如果退位应该会另出台一部法律,或者只是临时性的法律,也就是仅明仁用一次。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世袭,依国会议决之皇室典范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
天皇只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得依法律规定委任此种有关国事的行为。
第五条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长官法官。
第七条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1.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2.召集国会。
3.解散众设议院。
4.公告举行国会议员总选举。
5.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大使、公使的国书。
6.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
7.授与荣典。
8.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9.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10.举行议式。
第八条
授与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与财产,均须根据国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