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撤县设区是中国城市化发展的一种行政方案,目的在于提升城市化水平和产业水平。撤县设区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它和当地的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非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来决定是否能够撤县设区。当然撤县设区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的,首先由当地县政府上报给当地市政府,然后再上报给省政府,最后上报国务院审批许可逐级传达。撤县设区是有条件的,而且有严格的程序,必须经省、市政府同意,最后经过民政部和国务院同意,经实地考察方能批准。总得来说,撤县划区需要从全局考虑,撤县设区的目的是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全面发展,使百姓生活得更幸福。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撤县划区的条件有以下几点首先是经济因素,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当地商业比较发达,人民的生活水平较高其次是人口因素,人口是生产的第一要素,有了人经济生产才能得以进行,反过来经济发展使得百姓富有,进而会吸引来更多的人口。这是一个正向循环。最后是区域位置,或者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方面做得最好的肯定是深圳啦,深圳从一个小渔村到国际化大都市,正是因为其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无人能及。拓展资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撤县设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二、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三、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四、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两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新设市中,不少市的市政建设和第二、三产业是有明显进展的,对促进区域城市化是有一定意义的,其中不失有部分市的设置是合理的。然而,由于各地对“城市化”不甚理解,某些县市的设置打乱了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行政机构的合理设置,造成对城市化的误导,并利用建市圈地出卖谋利等,出现了种种弊端。1997年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审批县改市”的决定,民政部也对撤县设市进入了严格管理与控制的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