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包括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有什么区别?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近代以来,随着教育在社会生活及个人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教与学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因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即有关教的法律规范和有关学的法律规范,并由此形成了两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即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的国家化和国家教育权的产生被普遍认为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带来的最重要结果,这是因为,除了国家的力量,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支撑如此大规模的教育事业运行。教育就其本源而言又具有民间性,按照自然法的观点,父母、家庭对孩子拥有最初的和天然的教育权,所以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和国家教育权产生的是国家与民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权开始了一个反向的转移过程,即由国家向民间的权力转移,在发挥国家对教育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能真正使教育回归民间。这就使国家教育权日益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扩展资料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而受教育权则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受教育者的利益。(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一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参考资料:人民网-教育法治40年:教与学关系演进的背后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同一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Education)狭义上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拉丁语educare是西方“教育”一词的来源,意思是“引出”。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根据学校条件和职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授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以提高实践能力,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事物。人在其中,慢慢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到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传授,而人因为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又有着另样的思维走势,所以,教育当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意识思维教化于人,如此,人的思维才不至于过于偏差,并因思维的丰富而逐渐成熟、理性,并由此走向最理性的自我和拥有最正确的思维认知,这就是教育的根本所在。教育也是一种教书育人的过程,可将一种最客观的理解教予他人,而后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中得以自己所认为的价值观。教育,是一种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的实践活动。
试述受教育权的主要特征和内容。
【答案】: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接受文化、科学等训练的权利。我国宪法对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也对受教育权给予了保障。其主要包括:(1) 公民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考试制度,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 (2) 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能力之外的原因而受到不平等待遇。(3) 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