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质监、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
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配置。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公共载体使用权招标和拍卖工作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公共载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招标文件或者拍卖方案时,应当就相关载体的具体位置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留地、铁路留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悬挂(以下简称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规划、市政公用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户外广告审批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场图(照片);
(四)广告形式稿;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七条 在市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局应会同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场地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如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各县(市、区)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户外广告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项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第九条 《登记证》应核准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限。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之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续设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证》。第十条 需要张贴各类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有效期限后,贴入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第十一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第三章 户外广告活动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户外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主或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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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质监、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地方标准规范管理要求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户外广告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第九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或者定期修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采光、消防或者市容景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进行补充完善的除外。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所有权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按照《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后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大于一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二点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指受户外广告主委托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第四条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第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范和标准。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图、广告形式稿及场地使用协议,如实填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在江东、江北、海曙三区内需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规划、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具体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统一规划以外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台涉及城市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利用自身场地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等形式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主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宁波市户外广告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应在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第十四条 路牌、霓虹灯、灯箱等形式户外广告的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费用的15%。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场地主应如实签订租用场地协议,并报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牌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设置单位及发布时间。第十六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设置者对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每隔半年应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破损、脱色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应通知设置得在15日内进行整修或立即拆除。第十七条 需要张贴各类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持有关证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张贴的,加盖准予张贴印章,注明留存期限后,贴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公共广告栏或指定位置内;不同意张贴的,退回申请。第十八条 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公共广告栏设施费;委托张贴的,应缴纳委托张贴费。
设施费和委托张贴费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宁波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特别通行标志为长方形金属板,红底白字,中间是‘特别通行’字样,正面设有年检防伪标记。”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
拆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三、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治安责任人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予以书面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删除第十三条。四、对《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05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预警信号共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预警信号的种类和具体分级,详见附件。”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台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4次、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时不少于6次。预警信号图标应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三)对附件《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作相应的修改。五、对《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六、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对《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丙、丁级测绘资质由市或者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测绘管理部门颁发。”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定线、规划竣工测量、拔地测量和房产面积测量的测绘成果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八、对《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等信息的维护。”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港区内非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配套存储建设单位除外)基本信息的维护。”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款修改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删去第二款。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规定。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重要地段、重要建筑方案规划审查、论证等的具体管理规定。”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二款。六、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七、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选址定点;规划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认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依法取得土地预审、立项批复等文件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 确定建设用地界限,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款修改为:“零星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可以简化。零星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八、删去第二十三条。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拟定划拨或者出让的地块,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的要求,并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受让的证明文件后,还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可以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十二、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设计”。
第二款修改为:“零星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可以简化,其简化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十三、删去第三十三条。十四、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并经规划管理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但零星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必要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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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蜂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5-07-03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568号4号楼2楼4201室。宁波蜂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212340481517P,企业法人吴春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宁波蜂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摄像摄影服务;广告服务;影视策划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庆典礼仪服务;文艺创作服务;动漫设计、制作;网络游戏开发;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转让;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舞台道具租赁;盆栽的批发、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品牌策划、推广。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宁波蜂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宁波蜂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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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邦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是2010-09-10在浙江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余姚市云鼎商城1幢404室。宁波市邦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281561277026N,企业法人孙立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宁波市邦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广告设计、发布、制作;样本、画册、包装、三维动画设计制作;国内路牌、灯箱、霓虹灯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营业性音像制作;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商业摄影;室内外装潢服务;一般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电信入网手续代办。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1441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43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宁波市邦诚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宁波户外广告传媒公司有哪些?
宁波瑞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一一年一月,致力于精准新媒体开发与运营的专业媒体传播机构。公司拥有宁波市垄断性的社区型媒体资源,即各类小区与停车场行车道道闸灯箱媒体,高端社区滚动灯箱媒体,楼道告示栏媒体等,范围遍及宁波市各主城区。
户外媒体日趋纷繁的今天,很多媒体的目标受众被边缘化。如何打造出一种集“高关注、高到达、高记忆、低干扰”等众多优势于一体的媒体,成为瑞翰传媒成立伊始便予以讨论的话题和重点实践的方向。我们乐忠追求细分化的市场,精准的受众定位,独到的媒体点位布局,以确保客户信息到达目标受众的准确性、有效性,从而提升客户广告投放的有效价值。
瑞瀚传媒将致力于媒体受众市场细分的新媒体营运商,通过强力发展和媒体整合,成为行业内跨媒体整合传播与运营的典范和受人尊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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