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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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
  (一)《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二)《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2、第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由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咨询公司承办。经核准的咨询公司的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二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及复审的审批意见”。
  4、本规定中“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本规定中“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删除第二十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7、删除第二十五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的规定。
  8、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本规定中“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相应修改为“酒类管理机构”。
  (四)《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1、第五条中“市鱼场管理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
  2、第六条中“各市鱼市场管理机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设立的市场服务机构”。
  3、第七条修改为:“鱼市场各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4、删除第十一条。
  5、删除第十九条。
  6、删除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采购许可证”。
  7、本规定中“水产局”修改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
  (五)《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
  1、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任务完成后提交委托单位使用时,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技术总结和薄膜二底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境外提供;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后向保密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六)《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牶“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条修改为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还须提交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
  3、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八)《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金制度。
  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的30%
  标准发放;农村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的标准发放。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的资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有户籍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单位跨户籍地入伍,其优待金(奖励金)由征集地发放。”
  (九)《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
  1、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民政部门可适时对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的通名进行调整,在征求有关部门、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工程开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命名。其名称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区的地名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名称,立项部门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的,规划部门应将规划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名称,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立项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回函,说明更名的理由,同时将回函抄送开发单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开发单位更改建筑物名称。开发单位应在接到立项审批部门或规划审批部门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办理更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应将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相关批复文件再次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进行更名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5、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送有关主管部门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改正。”
  6、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7、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5、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一)《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九条修改为:“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
  3、删除第十条。
  4、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由租赁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7、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

  (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⒉将第八条修改为:“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⒊将第十条修改为:“厦门市公安局在出入境管理机构设立办理口岸落地签证手续的办事机构。”

  ⒋删除第十一条。

  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持特区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在办理加签手续后在签证有效期限内由开放口岸出境。”

  (三)《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市、区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

  ⒊将第六条修改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下级其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⒋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第三项修改为:“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年审

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 15 号令的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实行考试、注册制,不需要年审,但满3年要注册,一般续期注册也是需要简单考试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

  (二)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

  (四)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福建省相关授权及规定,制定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和金融改革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机关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第九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和程序;

  (二)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决议、意见、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使用法、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

  (三)内容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四)内容应当逻辑严密,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特区经济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妥善协调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第四条 厦门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第二章 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市法制局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第六条 市法制局根据我市发展特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城市建设事业和科学、文化、卫生教育事业等行政工作需要,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简称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计划。市法制局负责监督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改变制定计划的,必须报经市法制局同意;市法制局也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制定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未能完成制定计划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向市法制局说明理由。第八条 未列入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情况特殊的应说明理由,经法制局核定后,补报《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书》。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照主管业务与规范性文件内容对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与几个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由法制局指定为主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内容、适用对象,选择“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名称。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明确规定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管理措施、罚则、解释权、施行日期等。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条下可分款、项、目,不同项、目应冠以数字。条文多的规范性文件可分章、节。做到文字简明、用词准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点阐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思想、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经过、主要内容的必要论证和有关分歧意见。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主动与持不同意见的相关部门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详细阐述各方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十五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同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起草单位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书面意见和协调会议记录;
  (五)拟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
  不符合上款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或要求补报所缺文件、资料。第四章 审查通过第十六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可对草案内容作适当调整、补充、修改、删节。第十七条 市法制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和协调;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该部门应提出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作较大修改的,市法制局可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进行修改。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结束后,将送审稿和审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说明,市法制局负责人到会作审查说明。
  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副市长审批。


厦门中招志愿怎么填

2022厦门中考志愿填报流程如下:第一步,登录厦门市中招信息管理系统(考生端)。第二步,输入考生本人报名号和原密码(系统中确认为接收验证码的手机号码)。第三步,修改新密码。第四步,进入填报志愿界。第五步,逐一填报志。第六步,认真核对与修。第七步,提交并确认志愿信息。可以填报志愿个数:每人35个,但是,35个不一定全部填满。其中,至少填报5个中等职业学校志愿。厦门中招志愿填报是非常简单的,只要掌握一个原则:平行志愿,按照自己喜欢的顺序依次填报。考生要按照自己喜欢的学校的顺序从高到低填报,千万不要把低分的学校排在前面。志愿填报小技巧:在考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五个维度等级条件均符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升学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平行志愿,按照自己喜欢的顺序依次填报,考生要按照自己喜欢的学校的顺序从高到低填报,千万不要把低分的学校排在前面。明晰目标:家长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一家人不能搞内战,特别是在子女考试不理想的情况下,更不能互相埋怨。家长最了解子女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要克服对子女期望值过高的倾向,特别要避免把自己年轻时未竟的理想不加分析地强加在下一代身上。家长应当好参谋,注重搜集、整理、分析各种招生录取信息,多与子女沟通。当家长与子女的观点发生冲突时,家长应该用自己丰富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甚至失败的教训去说服子女,引导子女正确认识自己、正视现实,扬长避短,选择适合子女自身发展的院校和专业。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之间的关系对于高考成绩较好的考生,选择理想的院校和满意的专业,是无可非议的。由于一般考生高考成绩的竞争力总是有限的,若对院校提出较高的要求,就必须以牺牲专业的层次为代价;若对专业提出较高要求,就必须以牺牲院校的层次为代价。二者究竟以哪个为重,由考生依据实力自己定夺,但必须要在能被录取的大前提下作出上述调整。特别是在院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发生冲突并威胁到录取与否时,一定要放弃对专业的要求,此时无论是什么专业,能被录取就是上策。但要注意,对于1A院校志愿,考生在填写专业服从调配时一定要慎重。省内与省外院校之间的关系由于我省经济文化相对滞后,许多优秀考生都把目标定位于省外发达城市的高校,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考生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在填报志愿前要清楚各批次省内外院校的招生计划和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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