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岷的人物工作
王晓岷期待在任期间能看到中美更多年轻人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加深了解,通过中央政府间和地方级的交流平台建立双赢关系。美国新任驻华公使王晓岷(Robert Wang)已是第二次在北京履职,早在2001~2005年间他就曾代表美国政府在北京开展外交工作。接下来3年,王晓岷在中国任职期间最主要的一个目标是:加深和拓宽两国“人民对人民”的交流。即将开展的中美两国省州长地方级对话,即是他一项重要任务。本月26日,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将率代表团赴美国首都华盛顿,参加美国全国州长协会冬季会议,拉开两国省州长地方级对话的序曲。届时美国总统奥巴马、近50位州长以及政商界领袖将与会。据王晓岷透露,会议主要围绕如何加强双边贸易关系展开洽谈。美国国务院表示,在中美省州长论坛建立之前,中美地方领导人的交流已持续了10年。仅在2010年,美国至少有8位州长率贸易代表团至中国,中国省级官员到访美国则多达100多次。目前,中美已建立起36对友好省州和161对姊妹城市关系。
王晓岷简介。
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王晓岷,1984年开始步入美国外交领域,是一名职业外交官。在进入外交圈子前,王晓岷还曾在加州惠特学院当过7年教师,教授国际关系专业。王晓岷说自己主修国际关系,但发现即使把教材研究透彻充其量也只是“纸上谈兵”,于是便谋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始在政府部门工作。
他先后到过东京(1985~1987)、香港(1987~1990)、上海(1994~1997)、新加坡(1997~2000)和北京(2001~2005,2011~至今)从事外交工作。王晓岷认为,这些经历加深了他对亚洲大背景的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国问题上给出精准的观点。
王晓岷的学术背景大多与“政治”有关。他在爱荷华大学获得了政治学博士学位,2000~2001年在美国国防大学武装部队工业学院学习一年。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他在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弗里曼中国研究部担任访问学者。
王晓岷期待在任期间能看到中美更多年轻人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加深了解,通过中央政府间和地方级的交流平台建立双赢关系。
美国新任驻华公使王晓岷(Robert Wang)已是第二次在北京履职,早在2001~2005年间他就曾代表美国政府在北京开展外交工作。
接下来3年,王晓岷在中国任职期间最主要的一个目标是:加深和拓宽两国“人民对人民”的交流。即将开展的中美两国省州长地方级对话,即是他一项重要任务。
本月26日,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将率代表团赴美国首都华盛顿,参加美国全国州长协会冬季会议,拉开两国省州长地方级对话的序曲。届时美国总统奥巴马、近50位州长以及政商界领袖将与会。据王晓岷透露,会议主要围绕如何加强双边贸易关系展开洽谈。
美国国务院表示,在中美省州长论坛建立之前,中美地方领导人的交流已持续了10年。仅在2010年,美国至少有8位州长率贸易代表团至中国,中国省级官员到访美国则多达100多次。目前,中美已建立起36对友好省州和16长着一张华裔脸孔的王晓岷,老家在福建永定,父亲在广东广州长大,母亲来自北京。王晓岷本人则在菲律宾出生,12岁时随家人移民美国。
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王晓岷,1984年开始步入美国外交领域,是一名职业外交官。在进入外交圈子前,王晓岷还曾在加州惠特学院当过7年教师,教授国际关系专业。王晓岷说自己主修国际关系,但发现即使把教材研究透彻充其量也只是“纸上谈兵”,于是便谋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始在政府部门工作。
在王晓岷的外交履历上,亚洲是关键词。他先后到过东京(1985~1987)、香港(1987~1990)、上海(1994~1997)、新加坡(1997~2000)和北京(2001~2005)从事外交工作。王晓岷认为,这些经历加深了他对亚洲大背景的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国问题上给出精准的观点。
王晓岷的学术背景大多与“政治”有关。他在爱荷华大学获得了政治学博士学位,2000~2001年在美国国防大学武装部队工业学院学习一年。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他在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弗里曼中国研究部担任访问学者。
王晓岷期待在任期间能看到中美更多年轻人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加深了解,通过中央政府间和地方级的交流平台建立双赢关系。
王晓岷的祖籍在福建永定,母亲来自北京、父亲是广东人,而他本人出生在菲律宾,12岁时随家人移民美国。早在2001年至2005年就曾在北京工作过的他,一个多月前上任美国驻华公使一职。
1984年,进入美国外交领域的王晓岷,随后在东京、香港、上海、新加坡和北京等地任职。在他眼中,熟悉亚洲,也就意味着了解世界。他的外交履历,也从未离开过亚洲。
王晓岷说,中美关系不仅体现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省与州、城市与城市间的互动可能更为重要。双方在一起不仅能分享好的观点,还能使各自的利益在经贸互动的平台上“开花结果”,为两国的投资、能源、环境、人文等广泛领域展开务实合作。
王晓岷的人物背景
长着一张华裔脸孔的王晓岷,老家在福建永定,父亲在广东广州长大,母亲来自北京。王晓岷本人则在菲律宾出生,12岁时随家人移民美国。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王晓岷,1984年开始步入美国外交领域,是一名职业外交官。在进入外交圈子前,王晓岷还曾在加州惠特学院当过7年教师,教授国际关系专业。王晓岷说自己主修国际关系,但发现即使把教材研究透彻充其量也只是“纸上谈兵”,于是便谋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始在政府部门工作。在王晓岷的外交履历上,亚洲是关键词。他先后到过东京(1985~1987)、香港(1987~1990)、上海(1994~1997)、新加坡(1997~2000)和北京(2001~2005)从事外交工作。王晓岷认为,这些经历加深了他对亚洲大背景的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国问题上给出精准的观点。王晓岷的学术背景大多与“政治”有关。他在爱荷华大学获得了政治学博士学位,2000~2001年在美国国防大学武装部队工业学院学习一年。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他在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弗里曼中国研究部担任访问学者。王晓岷期待在任期间能看到中美更多年轻人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加深了解,通过中央政府间和地方级的交流平台建立双赢关系。王晓岷的祖籍在福建永定,母亲来自北京、父亲是广东人,而他本人出生在菲律宾,12岁时随家人移民美国。早在2001年至2005年就曾在北京工作过的他,一个多月前上任美国驻华公使一职。1984年,进入美国外交领域的王晓岷,随后在东京、香港、上海、新加坡和北京等地任职。在他眼中,熟悉亚洲,也就意味着了解世界。他的外交履历,也从未离开过亚洲。王晓岷说,中美关系不仅体现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省与州、城市与城市间的互动可能更为重要。双方在一起不仅能分享好的观点,还能使各自的利益在经贸互动的平台上“开花结果”,为两国的投资、能源、环境、人文等广泛领域展开务实合作。作为今年1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美国事访问重要成果之一的中美省州长论坛将于26日正式启动,而两国官员“多通道、多层次”的交流也受到外界广泛关注。在中美省州长论坛建立之前,两国地方政府的沟通就已持续了10年。仅在2010年,两国各级地方政府互访的次数就达110多次。目前,中美已建立起36对友好省州、161对姊妹城市关系。尽管此前中美地方政府交往频繁,但这些交往与互访是单独的、不定期的,并没有形成平台和机制。而中美省州论坛的建立正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对外友协和美国全国州长协会希望这个平台能实现中美地方级政府每年机制化的交流,“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最重要的目的是希望两国地方政府能够签订交流项目与合作协议,以推动两国关系的发展。”中国对外友协美国处处长沈昕对媒体说。而在谈及周强的访美时,王晓岷说,美方期待与更多中方年轻一代的官员加强接触。“我们看重的是将来,周强是从基层成长起来的官员,我们希望接触更多这样的年轻领袖,使两国的关系越来越近。”
王晓岷的人物生平
出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王晓岷,1984年开始步入美国外交领域,是一名职业外交官。在进入外交圈子前,王晓岷还曾在加州惠特学院当过7年教师,教授国际关系专业。王晓岷说自己主修国际关系,但发现即使把教材研究透彻充其量也只是“纸上谈兵”,于是便谋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开始在政府部门工作。他先后到过东京(1985~1987)、香港(1987~1990)、上海(1994~1997)、新加坡(1997~2000)和北京(2001~2005,2011~至今)从事外交工作。王晓岷认为,这些经历加深了他对亚洲大背景的理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国问题上给出精准的观点。王晓岷的学术背景大多与“政治”有关。他在爱荷华大学获得了政治学博士学位,2000~2001年在美国国防大学武装部队工业学院学习一年。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他在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弗里曼中国研究部担任访问学者。
引渡条约的国际合作
1998年自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成立以来,中美在包括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的许多案件上进行了成功合作。外交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执法合作磋商,为对外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 2004年4月,通过JLG合作平台,中方成功将涉嫌侵吞中国银行数亿美元资金的主犯余振东从美国遣返回国。中加双方通过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机制取得了不少具体成果,加拿大方向中国遣返了潜逃12年的赖昌星,遣返了合同诈骗犯曾汉林,为李东虎、李东哲回国自首提供了协助。 2012年8月,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续政策攻势和强大缉捕压力下从加拿大回国自首。2013年6月,中国与加拿大谈判完成“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这是中国就追缴犯罪所得对外谈判的第一项专门协定,目前双方正在抓紧准备签署。这项协议生效后将对中加两国腐败资金的追查追讨和返还提供更宽厚的条件。中国其他部门也在就此进行相关合作,比如中国银行和很多国际同行在反洗钱上进行合作,外交部官员也参加了相关谈判。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谈判、履约和相关工作。《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为中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2014年以来,中国明显加大对《公约》的推动力量,特别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亲自出面开展工作。中国领导人的努力得到很好的回应,其他国家纷纷做出积极表态,一致表示不会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通过中国和有关国家共同努力,反腐败工作在整个国际上得到高度重视,政治氛围已经形成。2014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双方希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个案合作上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
中国对外引渡合作的法律基础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引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引渡的主体是谁?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引渡追溯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我国对引渡请求如何审查?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2、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3、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4、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被通缉人在国外能不能回国
法律分析:在境外返回中国,属于通缉犯,会列入随时逮捕的逃犯名单,也会通知中国官方机构,一般申请入境签证,批准几率偏低,一旦到达,可被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