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定罪的案例
法律分析:3月1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杨克莲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是湖南省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并执行的案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事案件零口供能不能判刑
一、刑事案件零口供能不能判刑1、刑事案件零口供能不能判刑,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二、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少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最短是3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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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禁赌法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禁毒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4日)修正
吉林省禁毒条例
(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甲基苯丙胺、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安钠咖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坚持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禁毒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海关、民航、铁路、交通、民政、卫生、医药、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化学工业、贸易、教育等有关部门均应各负其责,落实防范、教育、管理等措施,参与禁毒工作。
第七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公民,均有禁毒的责任。
对检举、揭发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和公民以及在禁毒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及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本项所列物品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六)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抗拒铲除,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七)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九)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十)盗窃、抢劫毒品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第十条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单位,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以及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器具的;
(三)非法出售、运输、携带罂粟种籽、幼苗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种籽、幼苗的;
(四)威胁、欺骗他人出售或者为其注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威胁、欺骗他人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购买证明的;
第十四条 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由公安机关强制铲除。
第十五条 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配制、进出口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同时吊销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
第十六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被骗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利用工作之便,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购买证明,骗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从事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的单位和公民,为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条 在禁毒工作中所查获的下列财物,予以全部没收:
(一)毒品;
(二)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进行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工具;
(四)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以及其收益;
(五)从事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使用的其他财物。
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由市、州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结案后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禁毒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上交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提成或者私分。
第二十一条 对多次进行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戒毒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除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自行戒毒,并由其所在单位和家庭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实行集中戒毒,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
集中戒毒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下。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责令自行戒毒或者集中戒毒后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戒毒所强制戒毒。
戒毒所对于自愿进行戒毒的人员,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由本级公安机关管理的常年或者临时戒毒所。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应当送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下列人员,可以暂缓送戒毒所强制戒毒,责令其限期自行戒毒: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
(二)经县(市、区)以上医院证明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其他不宜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当将《强制戒毒决定书》交给被强制戒毒人员,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和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九条 强制戒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强制戒毒期限从入所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由驻所医生提出意见,所长审核,报经原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一至三个月。强制戒毒期限一次累计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一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的近亲属病危或者死亡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离所一至五日。
第三十二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经驻所医生诊断确已戒除毒瘾的,由所长审核,报经原决定强制戒毒的公安机关批准,解除强制戒毒,并发给《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对被强制戒毒的女性,应当单独编队并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戒毒所对被强制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其自伤、自残或者自杀。
第三十五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因毒瘾发作而拒绝接受治疗和戒毒的,经所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约束。
第三十六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所期间,因毒瘾发作引起并发性疾病或者抗拒戒毒而自伤、自残、自杀的,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和抢救,同时通知其近亲属参加护理。经医治和抢救无效死亡的,按正常死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戒毒所以外的场所,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中具有毒瘾的,由其所在的看管场所负责对其进行强制戒毒。
第三十八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配合戒毒所做好戒毒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强制戒毒人员在戒毒所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
第四十条 戒毒所可以组织被强制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参加劳动的被强制戒毒人员,由戒毒所参照社会上相应的劳务报酬标准,发给报酬。
劳动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被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戒毒所对劳动收入以及其支出,应当单独立账,严格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其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帮教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定期检查,加强管理。
第四章 预防
第四十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活动的组织,不履行禁毒责任,导致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发生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四十三条 从事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的单位和公民,应当把禁绝毒品作为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学生吸食、注射毒品,应当及时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并配合家长对其进行教育,帮助戒毒。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必须予以管束。
第四十六条 对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学物品,必须严格管理。
因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的需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上述化学物品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销售部门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严禁非法销售和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06月11日 (地方法规)
王怀忠的事情随清楚
王怀忠已被执行死刑
1946年8月1日生于安徽省亳州市
1993年3月,任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1995年10月,任阜阳地委书记
1996年2月,任阜阳市委书记
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被“双规”
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
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5月13日,王怀忠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终结后,依法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
2003年12月10日,此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重庆小偷如何励志?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获悉,其辖区内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报警称办公桌上两台戴尔笔记本被盗,接警后民警很快赶到现场。据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为了躲开民警的视频追踪,作案全程戴口罩和手套,作案后将黑色衣服反穿成另一面绿色。随后,窜至大坪轻轨站通过逃票方式逃离。据了解,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文某房屋内查获作案衣服、作案时戴的多双手套、假发,多部手机和一本写有“励志语句”的小册子。“不要供认、不要被发现、不要被找到证据、留下干扰信息”雷人的语句让久经沙场的老民警感慨道,“理想跑偏了。”在询问中,嫌疑人文某并不承认盗窃这家教育培训机构的两台戴尔笔记本,但是监控和家中搜出的作案工具己铁证如山。之前还有一商家的员工报案称放在吧台的平板电脑和手机,以及一名学生的证件等被盗,这些物品在嫌疑人家中都搜了出来,部分被盗物品得到失主证实。嫌疑人的零口供并没有逃脱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最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劳荣枝案二审已恢复审理,或下周召开庭前会议,二审有可能改判吗?
劳荣枝的案子二审绝对不会改判的,因为她所犯的罪行是没有任何错判的可能性的,之所以出现了二审不过是处于对人的一种尊重,还有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所以不用担心,她如今不过是在拖延时间而已。具体如下细说:一、劳荣枝所犯的罪行,判处死刑已经算是轻的了,所以不可能有改判的可能性。劳荣枝和她的男朋友在1996年的时候杀害了七个人,然后俩人开始了畏罪潜逃,这个潜逃就逃了20年,在2019年的时候才被警察抓获,而且在被抓捕审讯后,她完全没有任何的悔过意思,还觉得自己是被迫的,这些人的死跟她无关,试问一个犯了罪潜逃了20年的人,之前她杀过人、绑架过人、还参与过抢劫,这一桩桩一件件的事儿判处死刑是没有任何的问题,所以不用担心,二审不会改判的。其实我们应该相信法律,抓了20年都没有放弃,这次抓到了怎么可能会让她轻易的就逃脱,如果真的给她改判,那么那些因为她死去的人岂不是都枉死了。二、二审不过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不只是劳荣枝,只要是判处死刑的,都可以上诉。网友不用太担心,其实劳荣枝上诉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我国的法律就规定,如果犯人对法院的审判有异议或者有觉得不妥,那么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上诉,这个是我国国家的法律中规定的,不是因为她叫劳荣枝就能上诉,哪怕如今是一个其他的犯人,觉得法律判的不公平,那也是可以上诉的,但是上诉不过是重新审理一遍案情,劳荣枝的事情已经真相大白板上钉钉,她是逃不掉的。最后:只能说人不可貌相,谁能想到这么漂亮的一个女人,竟然做了这么多的坏事,有的时候啊,人真的不能只看脸。
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这是为何?
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之所以会择期宣判,是因为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力非常大,合议庭需要充分依据证据进行论证,才能做出最终判决!如此,就需要一段时间!法院择期宣判,并非意味着二审要改判,网友在议论此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可无事实根据的肆意发声!我们要相信司法公正,劳荣枝一案二审判决,必定会是公平公正的判决!二审庭审进行了四天,可见法庭之慎重,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法庭判决慎重有助于避免冤家错案,也可以让实施犯罪者心服口服!相信很快劳荣枝二审便会宣判,并且大概率会维持原判!毕竟,劳荣枝罪大恶极,恶贯满盈,这些在二审法庭上体现地淋漓尽致,如此,劳荣枝注定要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死刑这种级别的量刑,法庭会进行合议之后再做出判决,很正常,那些称二审会改判,称劳荣枝会“回归”社会的人是时候适可而止了!网友热议劳荣枝一案,择期宣判,网友认为这是司法的进步!在重大案件,在死刑量刑上慎重,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网友认为虽然劳荣枝罪大恶极,但此案已经阔别了二十余年,证据颇多,法庭想要时间梳理是对的!如果当天宣判,二审检控双方辩论如此激烈,难免会有失当之处,唯有择期宣判,才能万无一失!心情不知道二审庭审结束之后,劳荣枝被羁押回羁押地是何感受,是不是还会在和法庭上那般态度强势,不可一世!希望劳荣枝在羁押地真正的自我反省,悔罪!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你觉得二审会是什么样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