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性条件是什么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出资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 有限责任公司 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 公司章程 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用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 股权转让 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 股权转让协议 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 公司法 都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权变更会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在企业经营期间,有些情况下公司会更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公司股权变更。那么,公司股权变更有哪些限制性条件?于企业而言,其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提前掌握!下面本文将对此进行说明。一般来说,有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限制性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自由,外部转让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其限制条件具体有:(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变动时必须符合这些条件:(1)产业限制。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2)外资比例限制。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3)审批限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按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上是对“公司股权变更限制性条件”的相关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有变更公司股权诉求,但对限制性条件不够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作具体把握!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什么?0元转让股权需要纳税吗收到股权转让款会计分录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
法律分析:1、报请经发局和外管局的批准;2、到辖区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3、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股权变更协议等材料;4、审核材料,完成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
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
(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
(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或《中方实物出资表》。
(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
(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
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9、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
(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
(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10、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注2: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查询网站上下载。注3: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写明同意公司变更某登记事项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签字,董事会成员签字人数应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方能通过,故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才能生效。注4:主要列示合同、章程变动情况对照。对照表应由投资各方盖章、签字,并需经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如不涉及合同和章程变更的,不需提供此表。注5:股权转让协议的制定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格式要求,须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系自然人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注6:允许采用模糊的概念来表述:如“资产情况良好”、“往来正常”、“存款低于几位数”等。注7:资产管理单位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有(集体)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等,上述单位根据资产管理的权限履行审批责任。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的的书面意见和国有产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股份公司股权怎么转让?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转让程序要看是转让人跟受让人之间的关系,有股东间的转让,以及股东跟公司外的人之间的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怎样转让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根据股票的形式而有所不同,记名股票可以以背书或相关法律规定其他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是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股权变更在办理审批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外资股权变更在办理审批中应注意的问题:1、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资股权变更在办理审批中应注意的问题
外资股权变更在办理审批中应注意的问题:
1、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2、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3、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确认。
一、股权质押外资企业能申请转内资吗
股权质押外资企业能申请转内资,但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二、外企的股权转让应注意哪些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2.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3.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把股权全部转让给法人应该怎么处理?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召开股东会,形成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然后,持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办证窗口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变更股东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三、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四、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事项未变更的提交副本复印件)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需要验资。扩展资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法人转让股份需要股东同意吗
法律分析:是需要的,公司的法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包括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办理,同样也必须要慎得所有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进行实施,所以,公司的事情一定要合法的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的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提交文件要求;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登记条件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3)隶属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通知书;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x0d\x0a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x0d\x0a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x0d\x0a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x0d\x0a 3、章程;\x0d\x0a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x0d\x0a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x0d\x0a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x0d\x0a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x0d\x0a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x0d\x0a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x0d\x0a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x0d\x0a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x0d\x0a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x0d\x0a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0d\x0a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x0d\x0a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x0d\x0a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x0d\x0a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外资 股权转让 限制有: 1.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 股权质押 及其 质押 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变更 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 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外资股权转让限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外资股权转让限制有:1、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