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市农村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义务教育,是指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应享有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证的学校教育。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教育。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必须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应按照《吉林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乡(镇)、村应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保证本地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义务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镇)、村分别成立以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义务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土地、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要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二章 学生第八条 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为六至七周岁。
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九条 户口不在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回户口所在地入学,申请在居住地入学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纳校舍建设费。第十条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于入学。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入学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抓好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二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同时减免杂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就学补助。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中途退学。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招用应接受或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弃学做工、经商、务农。第三章 教师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胜任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十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爱护教师,尊重教师的劳动。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七条 公办教师的聘任、考核、调动和辞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教师的任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申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后批准。第十八条 公办教师自然减员的指标,除用于补充公办教师外,必须用于民办教师转正。
具有二十年以上教龄的和省级、市级优秀民办教师转正优先。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得抽调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民办教师转正后,不得调离农村学校。第二十条 师范院校按计划分配到农村中小学的毕业生,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准截留或改派做其他工作。
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时间不得少于六年。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为偏远、贫困地区配备公办教师,逐步使其比例达到所在县(市)、区公办教师的平均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公办教师比例应高于所在县(市)、区公办教师的平均比例。第二十二条 发展师范教育,并加强进修学校的建设,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第二十三条 小学教师应逐步达到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应逐步达到具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中小学实行教师资格五年复检制度,不合格的公办教师限期达到标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不予聘用。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200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励城市学校支援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实施督导。教育督导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强化教育督导职能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聘任有关人士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
义务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举办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和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确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纪律。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纪律比较严重、屡教不改的学生,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
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200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市农村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义务教育,是指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应享有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证的学校教育。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县(市)、区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教育。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必须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应按照《吉林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乡(镇)、村应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保证本地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义务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镇)、村分别成立以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义务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土地、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要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二章 学生第八条 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为六至七周岁。
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九条 户口不在本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回户口所在地入学,申请在居住地入学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交纳校舍建设费。第十条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于入学。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入学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抓好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二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同时减免杂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就学补助。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学完规定的课程,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中途退学。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招用应接受或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弃学做工、经商、务农。第三章 教师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胜任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十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爱护教师,尊重教师的劳动。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行为。第十七条 公办教师的聘任、考核、调动和辞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公办教师自然减员的指标,除用于补充公办教师外,必须用于民办教师转正。
具有二十年以上教龄的和省级、市级优秀民办教师转正优先。第十九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得抽调教师做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师范院校按计划分配到农村中小学的毕业生,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准截留或改派做其他工作。
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时间不得少于六年。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为偏远、贫困地区配备公办教师,逐步使其比例达到所在县(市)、区公办教师的平均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公办教师比例应高于所在县(市)、区公办教师的平均比例。第二十二条 发展师范教育,并加强进修学校的建设,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第二十三条 小学教师应逐步达到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应逐步达到具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中小学实行教师资格五年复检制度,不合格的公办教师限期达到标准,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不予聘用。经考核合格的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第三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 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第五条 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 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仍可实行七周岁入学。
盲、聋、哑和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九周岁。第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方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第十三条 凡经过小学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就地就近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第十四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减免杂费,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和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工作。第三章 师资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应爱护学生,严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中小学教师。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自然减员的指标,应用于招聘新师资。第十九条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师范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所任学科的专业合格证书。
中小学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对考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委员会颁发教师资格合格证书。第二十条 凡要调入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核。
对于不适合做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有困难的,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招聘合格的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不准辞退具有教师资格合格证书的民办教师。第二十二条 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按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分配到中小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使其改做其他工作。
对自愿到农村、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届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以及现任教师,应予以提倡和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厚待遇。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办好师范院校和教育(进修)院校,保证培养、培训义务教育需要的合格师资。
有条件的非师范类高、中等院校应承担培养、培训义务教育师资的任务。
散居的少数民族中学和小学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你好,我家孩子户口是辽宁的想在四平上学行吗,我在四平买的楼求帮助
辽宁农村户口,如果符合在四平就读的条件,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四平工作或居住,能在四平上中学。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第三条 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
吉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吉林上小学年龄限制
孩子出生在8月31号和9月1号有什么差别?有人说,无非是相差一天来到这个世界,但却曾令无数准妈妈纠结,因为以往按规定8月31日前满6周岁的儿童可以上小学,晚一天都不行!为此,多少预产期在9月1号、2号甚至更迟的准妈妈毅然提前剖宫产,生怕孩子在入学时蹉跎一年。不过,未来,这种情况有望彻底改变。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铁定的截止日期了。消息一出,家长们高度关注。 家长1:“我觉得应该取消,有的时候就差几天,孩子就得赶到下一年,有的想希望早点上,有的为了上学提前几天剖,对孩子影响都不好,发育成熟了应该是正常生是最好的。” 家长2:“改不改都行吧,像我小时候就8岁上学也没感觉怎么样,一上学就不能玩了。每个孩子都报那么多课,不上都不行,逼着你上,能多玩一年,再一个能成熟一些。” 面对新规,有家长喜大普奔,热盼入学日前延长到12月31号,也有家长无可不可,认为改或不改影响不大。而与家长们观点不一相反,小学教育工作者大多并不赞成放宽入学时间点。长春市某小学刘校长:“我们还是认为8月31号之前出生的孩子,因为这个孩子已经方方面面,比如说语言,家庭的教育,孩子11月份出生的,虽然差两月,但是差的特别凸显,有的是揠苗助长,我看没有必要。” 采访中,甚至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曾在多年前政策调整过渡期,违规安排孩子五岁入学的家长现身说法,陈述提前上学的弊端:“看似很聪明的孩子,觉得能跟上,一二年级都行,在三年级的时候,孩子就比他大一年的同学要差一点,各方面就产生差异了,根本都跟不上,孩子就采取了降级的方法。” 对此,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朱明仕表示,不管怎样规定入学日期都不可能做到所有人满意,而孩子究竟早点上学好还是晚点上学好应该取决于个体成长差异,不能以偏概全:“调整之后,从家长角度考虑,有的是差几天,差一个月差两个月,这个矛盾始终是存在的。所以我觉得教育行政部门在考虑调整的时间上,应该要仔细的去考虑一下,论证一下,适龄的学员大概的年龄结构是什么样的。再一个我觉得,要根据孩子具体的情况来考虑,而不能完全纠结在时间上。有的孩子到6周岁,他的自我管理能力都达不到这个标准,有的小孩才5周岁,他可能就具备了上小学的学习能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
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吉林市学区房划分2022
吉林学区房划分如下 一、船营区范围内所属初中学区 1、吉林五中:原学区、桃源中学部分学区 范围:南京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街—成都路—原制材厂铁路线—中康路—桃源路 其中:吉林大街—成都路—原制材厂铁路线—中康路所围区域为桃源中学部分学区 2、吉林七中:原学区、吉林三十一中部分学区 范围:平山街—长春路—松江路—越山路—解放大路—珲春街—光华路所围区域。 其中:越山路—解放大路—珲春街—光华路所围区域为吉林三十一中学区。3、吉林八中 范围:解放大路—越山路—松江路—珲春街—河南街—南京街—桃源路—昆明街—珲春中街。4、吉林二十三中学:原部分学区 范围:长春路—解放大路—农林街以南—温德河所围区域,沈吉铁路西侧与西安路南所围区域。 其中:长春路—松江西路—解放大路—农林街所围区域,沈吉铁路以西—西安路北所围区域划给吉林三十中学。5、吉林三十中:原学区、吉林二十三中学部分学区 范围:长春路—平山街—沈吉铁路,长春路—松江西路—解放大路—农林街所围区域。 其中:长春路—松江西路—解放大路—农林街所围区域,沈吉铁路以西—西安路北所围区域为吉林二十三中学学区。6、吉林三十一中:原部分学区 范围:光华路以北—珲春街以西区域。 其中:越山路—解放大路—珲春街—光华路所围区域划给吉林七中。 7、桃源中学:无学区。 二、昌邑区范围内所属初中学区 1、吉林九中:原学区、十三中学区、桃源中学部分学区 范围: 松江路—珲春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街—成都路—原制材厂铁路线—吉沈图铁路—松江东路 其中:吉沈图铁路—原制材厂铁路线—松江东路所围区域为十三中学区;成都路—原制材厂铁路线—上海路—吉林大街为桃源中学学区。 2、吉林十三中:无学区。 3、博达中学:原部分学区、桃源中学部分学区 范围:长吉图铁路—中康路—吉林大街—吉沈铁路—中兴街—通江街—解放北路所围区域。 其中:长吉图铁路—中康路—吉林大街—吉沈铁路为原桃源中学学区。 4、汇文中学:原学区、博达中学部分学区 范围:长吉图铁路—解放北路—通江街—中兴街—吉林大街—松江东路所围区域。 其中:解放北路—通江街—中兴街—吉林大街为博达中学学区。 5、通潭实验学校 范围:中兴街—吉林大街—解放北路—松江北路所围区域。 6、昌邑一实验中学:原部分学区、桃源中学部分学区。 范围:珲春中街—昆明街—桃源路—吉林大街—沈吉铁路—中兴街—松江北路—林荫路—幸福街所围区域 其中:昆明街—桃源路—吉林大街—沈吉铁路为桃源中学学区。 7、逸文中学:原学区、昌邑一实验部分学区。
吉州区2022年学区划分
吉州区2022年学区划分官方还未公布,建议看看2021年的学区划分。今年,吉安市的学区划分会有巨大的变化了!除了萃英学校外,吉安市区还有3所学校会在今年投入使用!这4所学校将为吉安人提供8870个学位。1、萃英学校是一所九年制学校,总占地面积61533平方米,学校规模为63个教学班,其中小学阶段42个教学班,初中阶段21个教学班,预计容纳学生人数3000人。2、新桥学校项目位于河东滨江新区和气路与江东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规划面积3.13公顷,学校规模为48个教学班,其中小学阶段30个教学班,初中阶段18个教学班,可容纳学生人数2250人。3、吉师附小城南分校原名杜鹃路小学,学校用地规划面积33亩,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学校规模为36个教学班,学生人数1620人,总投资约9000万元。4、二中城南分校原名柏树中学,主体工程建设的很早,但在去年才正式开始做园林绿化等户外设施。学校占地面积3.7公顷。可容纳学生近2000人,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