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司法网

时间:2024-05-31 15:48:19编辑:花茶君

甘肃法院公开平台

您好,亲甘肃法院公开平台是甘肃省法院系统为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而建立的一个信息公开平台。【摘要】
甘肃法院公开平台【提问】
您好,亲甘肃法院公开平台是甘肃省法院系统为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而建立的一个信息公开平台。【回答】
您好,亲,该平台集成了甘肃省各级法院的司法信息,包括裁判文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庭审直播等类型信息。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相关信息,了解司法进程和案件情况,也可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回答】
您好,亲,甘肃法院平台建立,有利于推进法院信息工作,提高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水平,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该平台也为律师、媒体等人员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的渠道,有助于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答】


甘肃法院公开平台怎么查询

亲,下午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如果您需要查询甘肃法院公开平台上的信息,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首先,进入甘肃法院公开平台的官方网站:http://gszy.chinacourt.org/index.shtml2.在网站首页上,您可以看到“公开查询”选项。点击该选项后,系统会跳转到查询页面。3.在查询页面上,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查询类型,例如判决文书查询、执行文书查询、执行信息查询等。4.在选择好查询类型后,您可以输入相关的查询条件,例如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根据您的查询条件,系统会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5.点击查询结果中的链接,您可以查看详细的法律文书和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甘肃法院公开平台上的信息查询需要进行实名认证,因此在进行查询之前,您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摘要】
甘肃法院公开平台怎么查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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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伤残鉴定去哪里做

如果是工伤鉴定,员工需要到市政服务中心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委员会成员安排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地点。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果是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甘肃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

甘肃省司法厅设8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一)办公室。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统计、信访工作;负责监狱、劳教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有关外事工作。(二)法制宣传处。拟订全省法制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宣传工作。(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拟订全省律师、公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拟订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核准、变更登记和注销工作;负责全省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证的审核发放和注销工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批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执业公证员的任职报审、公证员执业证书颁发以及公证员免职提请工作;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拟订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管理和指导社团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中央及省级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与使用,开展社会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工作;承办法院二审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指导、协调全省重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负责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及办案人员的年检注册、业务培训、表彰和惩戒;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负责全省法律援助数据的统计分析、理论调研,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五)基层工作处(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六)司法鉴定管理处(甘肃省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司法鉴定工作规章和条例;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评估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组织开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七)法制处。组织拟订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并实施;参与相关立法工作;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和劳动教养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组织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八)计财装备处。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国债建设项目;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产管理、后勤保障及接待等工作。政治部(下设人事处、警务培训处、组织宣传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和省属各监狱、劳教所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任免等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出境的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老干部工作;负责考察协管干部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管理、配合做好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拟订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表彰和立功创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共青团和妇女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甘肃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监狱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三)指导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四)组织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六)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指导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九)指导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十)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十一)监督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考核、任免;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监狱强制隔离戒毒人民警察)的录用考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

法律客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甘肃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缓刑 、 假释 或者对 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 羁押 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 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 监护人 、保 证人 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 管制 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 缓刑考验期 满,原判 刑罚 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对于 监外执行 程序的认定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办理,如果在监外执行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收监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 申诉 处理,并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不作为的责任。法律客观:实施社区矫正的具体制度:在我国,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具体来说,是由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力量,组织、领导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由社会力量,比如社团、社工、志愿者等自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社区矫正的对象规定为五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具体的实践中,由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司法所,受刑人根据刑事裁判要求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登记,然后由公安、司法、社团、社工和社区服刑人员共同签订协议,宣告社区矫正的开始。另外,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求受刑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定期接受谈话、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制度;另外在还要求社团、社会组织和社工及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提供相关咨询,或者对其进行集中劳动学习,提供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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