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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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机构

(审计处、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资产管理中心)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统一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部门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挂靠社团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按管理权限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一、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一)按照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要调整的土地进行收购;(二)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并做好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登记、招商和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等服务性工作;(三)负责经营和管理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四)通过抵押贷款、信誉贷款等形式取得土地收购、开发资金,并对该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储备土地拆迁安置等前期开发的组织协调和验收管理工作;做好对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综合统计工作;(六)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内设机构职责:(一)综合部综合协调本中心各项事务性工作;负责收购、储备、供应地块信息传递、发布、对外宣传、招商洽谈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和文印工作;做好会务、接待工作。(二)储备部拟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算、编报年度土地收购资金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及增量土地的收购工作;负责接收由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地及无主地,并纳入储备土地管理;做好收购储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有关设备的财产保全工作。(三)经营部负责编制地块前期开发季度、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调查、测算需加工成熟地块前期开发成本,编制地块前期开发方案和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拍卖地块上房屋拆迁公开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履行地块前期开发合同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落实被列入当年度推向市场地块的规划条件、公建配套和建设要求,负责测算地块成本,分析地块收益。(四)财务部负责编制并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做好年终决算工作;按年度土地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保证土地收购、动迁安置的资金需求;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做好现金管理工作。联系人:王铁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唐卫星监察支队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范围内(重点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国土资源巡回监察;(二)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并参与处理;(三)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四)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人:唐卫星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叶益明崇安管理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五)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叶益明办公地址:无锡市崇宁路77号 负责人:朱鸿南长管理处主要职责:(一)南长国土管理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三)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四)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五)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南长国土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朱鸿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傅荣灿北塘管理处主要职责:(一)局北塘国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二)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前期地籍调查工作。(三)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二级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征收工作。(四)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被征地农民社保管理工作。(五)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工作;局北塘国土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受理和答复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傅荣灿办公地址:无锡市北塘区民丰家苑一区26号 负责人:李东征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工作,以及全市范围内跨市(县)、区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负责为建设项目提供征地包干服务。(二)承担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土地测绘工作。(三)受单位和个人委托,承接相关测绘业务。(四)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工作。(五)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六)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七)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李东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万钧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二)接受单位、个人的委托,代理开展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工作。(三)组织实施采矿权交易活动。(四)负责受政府委托的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相关工作。(五)负责收集与发布国土资源交易信息行情;承担基准地价更新和动态监测工作。(六)开展与国土资源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七)配合做好国土资源招商推介工作。(八)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万钧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喻咏土地登记发证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土地权属审核工作。(二)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用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发证工作。(三)负责市区范围内房改房、商品房用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四)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五)受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负责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六)负责土地登记发证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征收工作。(七)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喻咏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负责人:钱秋生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和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的技术服务工作。(三)负责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并对行政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四)负责对市(县)、区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使用工作和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五)承担国土资源档案信查询服务工作。(六)承办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系人:钱秋生办公地址:无锡市文华路199号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分工

包军,男,汉族,1968年7月出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93年5月参加工作,历任:无锡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处副主任科员;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人事处副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09年12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工负责法制建设、地质矿产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分管法规监察处、地质矿产环境管理处,联系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联系新区分局。陈 艳 党委委员、副局长陈艳,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江苏徐州人,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南京市测绘研究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2012年2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工负责地政地籍管理、测绘管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地籍管理处、测绘管理处、信息处(科技处),联系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联系崇安分局、南长分局。黄建春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建春,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江苏泰兴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江苏省土地管理局(国土管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兼中国国土资源报驻江苏记者站副站长(副处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党委副调研员、调研员;2007.06至2010.07援藏,任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2011年4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持局纪委全面工作,分工负责党建、机关综合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女、机关行政后勤和学会工作,协助吴春林同志分管干部人事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联系北塘分局。唐劲松党委委员、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唐劲松,男,汉族,1969年8月出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1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无锡市财政局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企业处副处长;经济建设处副处长;无锡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副主任兼无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无锡市财政局资源收益管理处处长兼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主任,兼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绿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锡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主任。2012年7月任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无锡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介绍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 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市经济运行、 区域协调、 城乡统筹的研究, 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 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全局人员编制:机关行政编制为51名,设12个内设机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

无锡哪些公交车到达无锡梅园

梅园-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2路, 40路, 52路, 53路, 67路, 72路, 83路, 87路, 88路, 89路, 106路, 112路, 131路, 158路,207路, 310路, 766路, 快3线, 青龙山便民专线
梅园公交总站-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2路, 40路, 52路, 53路, 83路, 88路, 88路夜班, 89路, 106路, 112路, 131路, 207路, 310路,766路, 胡埭专线, 快3线, 快8线, 青龙山便民专线, 职教园梅园专线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 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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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市政府规章|修改内容 |备 注|
  |号|名称及文号| | |
  |-|-----|------------------------------|---|
  |1 |无锡市水利|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 |1998年|
  | |工程管理办|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市政府|
  | |法(1992年|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令38 |
  | |市政府令 5| 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号、 |
  | |号) |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2004年|
  | | |的规划、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市政府|
  | | |,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令73号|
  | | |挥工程效益。乡(镇)水利站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修改 |
  | | |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 |
  | | |管理。” | |
  | | | 第六条修改为:“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 |
  | | |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政府令第97号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附件一:
建议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
  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 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
  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
  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
  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
  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
  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
  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
  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
  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 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
  15 无锡市拆除违反建筑实施办法 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
  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
  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
  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
  附件二:
建议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名称及文号修改内容备注
  1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5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乡(镇)水利站在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修改为:“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必须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涉及航道的,须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修改为:“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犊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枢纽工程、五里湖入湖河道节制工程以及市区城区控制城市防洪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区的河道、涵闸、抽水站等,可委托工程所在市(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乡(镇)的工程,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管理。属于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入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其中市管河道十米)。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二、河道、湖泊堤防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涵闸、抽水站、水库、灌区的管理范围:1、每秒100立方米流量以上的涵闸:以主体建筑物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2、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的抽水站:经站房和进出水池中心线为准,上、下游河道堤防各200米至500米,左、右侧各50米至200米。3、犊山枢纽工程:闸上游河道至二泉桥和梅园水厂吸水口东侧100米;闸下游河道为梁溪河节制闸、船闸至环湖路六号桥和五里河公路桥北侧;五里湖节制闸为下游300米,七号桥节制闸为下游100米;防洪大堤有背水坡段,至堤脚外15米,无背水坡段,至背水堤肩外15米。4、小(一)型水库:坝顶高程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脚外20米至50米;大坝两端各50米至100米,以及在此范围以外已划定属水库管理经营的鱼池、山林和土地等。5、灌区(万亩以上):干渠背水坡脚外5米;支渠背水坡脚外2米。"第九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中,已经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鱼池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第十条修改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一经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要标图立界,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发证。"第十二条修改为:“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第十四条修改为:“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的建设、维修和养护:非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部门负责;既是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又是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部门共同负责。"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收取的工程或设施的损失赔偿费应全部用于工程或设施修复或更新;罚款上交地方财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1998年市政府令38号、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2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市政府令1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制品的批发业务;"删除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3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市政府令29号)第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工作。"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4无锡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5号)删除第六条第三款:“市、市(县)自来水公司是本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市公共供水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加价收费的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删除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应用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5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39号)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评工作。"第四条修改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删除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八条修改为:“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便民、高效、诚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删除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6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市政府令41号)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改善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改善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并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清障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涉及航道、环保、渔港等范围的,还需事先经交通、环保、渔业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删除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修改后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7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4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暂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5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单位在安装、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时,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后即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督检验。"2004年市政府令73号修改
  9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81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删除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物业实行一套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照每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不足150平方米的,以每一房屋权属证书为一票。单个业主最多票权不能超过总投票数的30%。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的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前款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委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等事宜。"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并修改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统一修改为“管理规约",“业主临时公约"统一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本办法修改后的条款顺序自动顺延。


公务员都是做什么工作的

公务员的工作主要包括文稿,办公,窗口办事员,一线执法岗位以及技术服务性岗位。这些都是公务员队伍中最常面对工作种类。文稿办公工作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做一些文字工作,在单位根据工作指示起草各种决策以及政策,起草完毕后交给领到审批;窗口办事员则是在一些政府机关单位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各种难题,为他们带领指引办事;技术服务性岗位则是一些拥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在各单位做一些技术性的工作,这一类工作人员非常重要,关系到各单位的正常运转。公务员都是做什么工作的

公务员是干什么的,平常都做什么?

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扩展资料一、基本选拔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二、界定标准与范围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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